买房服务费是违法的吗(买房的坑系列)

 2025-08-12 10:03:01  阅读 612  评论 0

摘要:张三买房系列,第二篇。张三,西安人,买了套期房。1买房之前,张三上网查了各种避坑指南。到了签合同这天,张三自信满满地来到了售楼处。张三一边仔细翻阅文件,一边签字盖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得差不多了,这时,销售拿出一份新的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高层)》

张三买房系列,第二篇。

张三,西安人,买了套期房。

1

买房之前,张三上网查了各种避坑指南。到了签合同这天,张三自信满满地来到了售楼处。

张三一边仔细翻阅文件,一边签字盖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得差不多了,这时,销售拿出一份新的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高层)》,薄薄几页纸。

事出反常必有妖,张三立马警惕起来,仔细看了协议,果然是个大坑。协议上这样写道:

“鉴于本物业高起点的开发定位及高标准的物业硬件配套设施规划,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委托乙方提供高于陕西省物业服务一级服务标准的统一提升服务达成本协议 ...

统一提升服务费 0.5元/月/平米(不含电梯费及公摊能耗)”

这。。。避坑指南没提到这事。张三有些心慌慌。

“这个提升服务我不要,我不签这个协议。”张三跟销售说。

“不行,这个都得签,所有买房人都得签。”销售忽悠道。

张三脑子宕机,没想好驳斥的理由,稀里糊涂就签了字。

2

回家路上,张三越想越不对劲,咋能强买强卖呢?到家之后,赶快查了查相关资料。

2019年9月1日开始执行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这样几条描述:

第五条,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的其他服务合同作为向业主交付物业的前置条件强制捆绑、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以及变相收费。

有了这几条描述,张三知道这次是真的被坑了。随后,他又在网上找到了几个真实的例子。

万科

哈尔滨招商·诺丁山小区,开发商是哈尔滨招商嘉天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是万科物业。

2019年6月,小区开始交房。开发商和万科物业要求,业主必须在政府审批的每平方米1.60元/月的前期物业费基础上,再签订每平方米0.92元/月“增值服务费”的补充协议,否则不发入户钥匙。

绝大多数业主虽然不满,但为了早早收房,只能无奈交费。

2019年7月,上百名业主陆续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认定万科物业强加增值服务费无效,并退回已收的增值服务费。

目前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业主与物业签订的增值服务协议,合同有效,虽然该增值服务费违反了哈尔滨市发改委批复的标准,但该批复内容并非强制性规定。业主已缴纳2019年的费用不予退回,另外业主无需缴纳2020年度的增值服务费。

和昌湾景公馆小区

招商·诺丁山小区的例子,还算是有好的结果。但是,也有些小区只能自认倒霉了。

比如合肥新站区和昌湾景公馆小区,按照官方答复,该费用是合法的。

在西安,这样的协议也很多。天*源、苏*、万*都搞过,有些小区抗议成功并取消了该服务费,有些小区还在继续抗争中。

多一点真诚

不知道从何时起,又或者一直是这样,在商品房买卖这里,隐瞒、欺骗成了主流。

本来是可选的增值服务,变成了强制性的必须购买的服务。当业主质疑时,会欺骗说所有人都买了,只要买房都得买。

接触了很多置业顾问,却从未感受到过真诚。不诚信、说谎的成本太低了,低到几乎没有。

“中国人不骗中国人”,这句话今年这么火,或许就是这个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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