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上外男生投疑似催情物的新闻报道,让我顿时想起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室友投毒后死亡的案件,两者都是学生,都发生在学校。只是两者的动机可能不一样,所投的物品不一样。但是他们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都是一样。让我们感到后怕,也感到愤怒。
2022年6月12日,尹某某在学校图书馆向一女生咖啡杯中投放催情药品,试图对女生图谋不轨。只是由于店家售卖假药的原因,将“牛磺酸泡腾片”作为“催情药物”卖给了尹某某,这才使得尹某某的无耻行为没有得逞。该女生在喝了一口后,察觉咖啡异样,将剩余咖啡倒掉,并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尹某某的行为因此而败露。尹某某被移送至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未作出最终的结论。
2013年3月31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从他人处借得钥匙后,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号楼204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医学动物实验后存放于此处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该室。2013年3月31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室,趁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受害人黄洋在421室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随后抢救无效而死亡。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最后林某被判处死刑。
第一,作为女生的警惕值得表扬点赞,但是又有多少女生会有这么高的警惕性呢,也许复旦大学投毒案的雾霾还影响者我们。 第二,尹某某的投放行为本身至少违法行为,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犯罪,需要综合分析:尹某某投放行为的动机是什么,是强奸他人还是猥亵他人、亦或者戏弄他人。不同的动机也会影响罪名,如果想强奸他人,那么就可能构成强奸罪。如果想猥亵他人,那么就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抑或是只是存在戏弄他人的行为,那么可能不构成犯罪,只是属于行政违法,被行政拘留罚款的处罚。
第三、尹某某的投放行为及时被发现,那么尹某某是否也构成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1、尹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如何看待水杯不离开认定视线情况。
3、学校在教书育人中,如何避免培养高素质罪犯。
4、作为父母,让自己的孩子提高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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