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居易曾诗"宦途堪笑不胜悲,昨日荣华今日衰。"官场的纯净与否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兴衰。所谓"弊政之大,莫若贿赂行而征赋乱。"受贿罪的制定可以很好的保证国家机制的运转,防止官员以官职之便非法收取财物保证官员的清正廉洁,所以历代帝王很重视惩治受贿罪的立法。
我国自古就十分重视受贿的惩治,自西周的《尚书·吕刑》中有"五过之疵"、战国时期造《法经》六篇、汉两代《法经》到《曹魏律》设立受贿罪专篇"请赇律",再到现存中国历史上最完整最早的成文法典《唐律》,受贿贪污的惩罚机制不断的在完善。
唐律作为最完整的受贿惩治律法有哪些特点呢?
唐代律法严密,根据不同的受贿方式有不同的处罚。
01.受贿办事儿与不办事儿
受贿办事儿是指,官员在处理事物时,当事人通过贿赂想要执行此次处罚的人,根据自己的职务之便来给当事人开脱罪名。对于这种罪责唐律处罚的较为严格,面对不同的职务有不同的惩罚,一般会采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及民事处罚"三罚并施"原则。
如果管理该事件的执行官犯法则处理的刑事处罚是:"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无禄者,减一等,二十匹绞。",行政处罚是:"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犯奸、盗略人,若受财而枉法者亦除名;狱成会赦者,免所居官。",民事处罚是:为赃物还主,但与财者亦有罪的"彼此俱罪之赃",则没官。由此看见唐律对于关于官员之间的受贿行为的处罚是十分严格的,重则绞死轻则没收财物、撤销官职,不管你的官职大小一旦发现有受贿行为无一幸免都会接受处罚。如《龙筋凤髓判》记载,尚书都省令史王隆因"受路州文书,皆纳贿钱"。
受贿不办事儿是指,掌管此事的官员收取了当事人的财物,但是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来给当事人开脱罪名。面对这种罪责在唐律里也是算受贿罪的,因为即使你没有触犯法律但是你接受了当事人的财物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史政的清明,只不过情节比较轻不致死罪。
对于这种受财不枉法的人唐律规定"诸监临主司受财而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无禄者,减一等,四十匹加役流。"同样采用三罪并罚原则,在行政处罚方面,监临主司受财不枉法,断徒刑以上,则免官;爵及降所不至者,听留;若会降有余罪者,听从官当、减、赎法。对其民事处罚同"受财枉法"罪。
可见只要是有受贿行为不管是否"枉法"唐律都会有很严格的法律来处理,这也就是唐律体制完善的表现之一。
唐律规定:"诸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与者,减五等,罪止仗一百,乞取者,加一等;强乞取者,准枉法论。",也就是说接受财务的官员与送财物的官员是共犯,送财物人在监临之官的罪责上减去五等杖责一百,如果监临之官是主动要求下属给予财物那么罪加一等,如果官员多次行贿,那么政府会将他的行贿次数加起来"合累并倍论",严重者会没收官职。
令百姓最为痛恨的便是官员的无故加税,有些官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在朝廷规定的税务之上为了自己的私欲平白加上没有必要的税务,面对这样的官员唐律也有不同的处罚。
01. 私用公物
唐律规定:"诸监临之官,私役使所监临,及借奴婢、牛马驼骡驴、车船、碾、邸店之类,各计庸、赁,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官员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无故贪污国家的财力、物力、人力。但是如果有特殊的情况官员可以根据现实的不同状况来合理利用国家人力、物力、财力,唐律规定:"若有吉凶,借使所监临者,不得过二十人,人不得过五日。其于亲属,虽过限及受馈、乞贷,皆勿论。",这就可以看出唐律的严谨和严格,对于国家的物力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颇有一种人是活的律法是死的原则,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合理合法的运用一些国家资源。
02.出使受贿
幅员辽阔的唐朝自然是有很多地方是朝廷顾不上的,这时就是使者发挥作用的时候,但是由于距离京城遥远,官员往往会抱有天高皇帝远的心态,也是最容易出现行贿的时候,面对这种状况唐律有严格的监管,根据不同的出使职责不同出使原因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如若官员在出使时接受当地的"好处"或者主动索要财物,一律按照官员行贿处理。官员在出使途中接受有受贿行为,情节较为轻的,减去一等处罚。职务为监察的官员,他们出使的目的本来就是"代天巡狩",一旦他们有行贿行为那么处罚就相对很重,与行贿同罪,以收取财物多少来量刑。
由此可见唐律的严苛和系统化、完整化,会根据不同的职位、不同的情节、不同的危害来进行处罚。
03.因官挟财
在一些地方往往会有一些官员因为自己的职务无故要挟百姓对自己上供,也就是我们现称的保护费,一旦有人不交官员就会因职务之便给百姓找茬,这在本就不是很富裕的地方对于百姓而言无疑是火上浇油,面对这种可能出现的行为唐律规定:
"或有因官人之威,挟恃形势及乡闻首望、豪右之人,乞索财物者,累倍所乞之财,坐赃论减一等。'将送者为从坐',谓领豪右人等乞索者,虽不将领而敛财送者,并为从坐。若强乞索者,加二等。注云'亲故相与者,勿论',亲谓本服缌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故谓素是通家,或钦风若旧,车马不吝,缟纶相贻之类者;皆勿论。"
四、定罪量刑科学
在唐律受贿罪的处罚中起点是杖责,根据情节的严重与否来判处杖责的数量,而最重的处罚便是绞杀。在这一点上充分地展现了唐律的严格性与人性并存,这种方法不失严厉而且有很好的震慑作用。
清末著名律法家薛允升就曾对唐代律法的量刑科学性评价,"唐律之受赃,俱指官吏而言。枉法为重,不枉法次之,受所监又次之,故载在职制律。若平人得赃,则诈欺、诓骗等类居多,并无枉法、非枉法之分。至彼此接馈送,系人情之常亦不得以赃论。诚然有取非其有,如疏议所云者,故又有坐赃之科。俱极分明。"
五、 局限
由以上的律法我们不难看出唐代对于受贿罪的处罚严格、立法严密、体系完善,但是在唐代受贿之风仍然存在,而且在唐后期尤为严重,甚至影响了唐代的发展。那么为何在这样严谨的体系下还存在着受贿贪污的行为呢?
01.皇权至上
在古代自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中央集权以来,皇权都是至高无上不允许被质疑的,而这一点恰恰与法律的平等性有了冲突。在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里往往是皇权大于法律的,这一点不难理解,因为法律是皇帝制定的,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维护皇权,所以皇帝的意愿往往是大于任何律法的。
另外古代臣子一直以"忠君、廉洁"奉为信条。你首先得忠君,而在一些事情上你不得不根据皇帝的意愿来做出决定,有些时候皇帝需要你行贿你就不得不行贿。皇帝认为"忠君"受贿枉法无伤大雅那么律法就得为皇帝的意愿而退让。
由此可见皇权的至上影响着律法的实施。
02.礼与法的冲突
《唐律》作为一部古代封建王朝下的产物,也具有封建等级的原则,在立法上要结合"礼法结合"的原则。在量刑上也要注重"准乎礼"的原则,即在办案处罚时也要以"礼"为指导,处罚要和乎礼,如规定"凡听狱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之义,权轻重之序,测深浅之量。"。
在唐太宗时期,即使太宗对于贪赃枉法之徒是厌恶至极,但是对于受贿枉法的处罚也是得和乎礼不能太过于严苛,甚至在长孙顺德受贿时不但没治罪反而"赐之绢",并且说"彼有人性,得绢之辱,甚于受刑;如不知愧,一禽兽耳,杀之何益。"。面对这种包庇和仁爱的观点,让很多有特权官员有机可乘逃避法律的制裁。
太宗的做法虽有待考量,但无法忽视他这种仁爱是和乎"礼"的,这样一来礼与法就出现了冲突,而人们往往会认为礼大于法,于是像这样的有特权的官员即使受贿处罚也有了正当的理由去逃避法律的制裁。
六、 结语
在我国漫长的历史发展中,经过不断的打磨和完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官僚体系,在这个体系之下有着严苛的律法约束官员的行为。但在这学律法中重要的是对于受贿罪的处罚,因为一个国家的吏治是否清明直接影响这国家的存亡。
在这些律法中《唐律》脱颖而出,他以严格的执法、立法的严格一直影响着唐代的发展,虽然唐律存在这一些弊端但是相比而言,唐律是古代最为完善的律法。
参考文献
1.唐律
2.唐代受贿罪惩治研究
3.唐代中后期受贿罪惩治研究
4.唐代受贿罪性质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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