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繁简分流、简案快办”机制改革,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机制,推广在线诉讼方式,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下,福田法院深入开展“千场在线集中宣判”专项活动,在活动中充分发挥院庭长引领示范作用,组织开展了院庭长在线集中宣判活动。
10月20日至22日,福田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丁健,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欣美,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孙远军、肖逢和5名审判业务庭庭长通过深圳移动微法院进行了9场在线集中宣判,全程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直播,涉及案由包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追偿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代表性强且具有典型普法教育意义。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KN95医用口罩订货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以单价7.8元的价格,采购10万只KN95医用口罩(下称“口罩”),合同总金额为78万元;被告执行国家标准并保证货物与签样实物一致,承诺在2020年4月3日前交货完毕;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视为违约,需要赔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然而到了交货日期,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向原告交付该批口罩。
原告认为,因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其有权主张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遂向福田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上,被告抗辩称因原告擅自提出改变口罩包装而拒绝接受口罩,违约在先,致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
案涉合同因何原因未能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案涉合同虽未列明具体口罩及包装要求,但明确约定须与签样实物一致,被告向原告发送了纸盒包装实物图片亦经原告同意认可,原告在沟通中明确向被告提出口罩与签样实物标准不一致,被告未直接否定原告的包装要求不符合合同约定。另外,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既未能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签样实物标准备货并装车,也未能证明原告于4月3日拒绝收货和付款,又未能证明事后双方合意终止了案涉合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被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相关抗辩主张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违约金的认定,案涉合同虽约定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78万元)的20%计算,但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其因被告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法院综合本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依法调整违约金金额为10万元。
▲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丁健 宣读判决
10月22日,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丁健对本案进行在线宣判:被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案情简介:
2017年,维谛集团公司授权原告使用“维谛”商标,并委托原告处理该注册商标的知识产权侵权事宜。2018年,被告某公司未经维谛集团公司及原告许可,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维谛”字号并用于网络推广,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也与原告一致,侵害了维谛集团公司和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据此诉至福田法院。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
一、被告将“维谛”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并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被告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欣美 宣读判决
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欣美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于10月21日进行在线宣判:被告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变更其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维谛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及合理开支15000元,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维谛”文字。
庭审现场图集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孙远军 庭审现场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肖逢 庭审现场
▲综合审判庭庭长廖劲锋 庭审现场
▲民事审判庭(速裁庭)庭长颜浩民 庭审现场
▲民事审判一庭庭长黄劭辉 庭审现场
▲民事审判一庭庭长黄劭辉 庭审现场
▲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雷桂森 庭审现场
此次在线集中宣判活动充分体现了网上庭审、集中宣判等简案快办措施的效能优势,进一步提高了法院审判质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所有案件在宣判完毕的同时,均即时以电子方式通过深圳移动微法院向诉讼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
“千场在线集中宣判”活动
仍在持续开展
下一步,福田法院将
大力推广移动微法院在线诉讼方式
创新宣判送达和法治宣传新模式
规范司法行为
提升司法公信力
更好地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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