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1.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2.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业务对象: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开展阶段:在项目初步确定了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额度、建设期限等指标后,结合当前的投资、产业、行业、标准等政策依据,对该项目进行一个综合的可行性分析,最终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单位委托,开展技术工作,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相关部门审查审批。基本工作程序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调查、报告编制、评审报批等。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具有审批权限的相关部门,通过审查审批,向委托单位交付成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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