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有一种情况是,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没有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于是征收部门发了一个文件——《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要求被征收人限期把地交出来。这样的文件老百姓一拿到,就能感觉到政府方的强势了,此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损害呢?
老百姓要知道,政府作出的责令交地的决定,并不一定就是对的,也可能是违法的。
其中一个违法点是,作出这个决定的政府部门是不是有职权?今天这个案例中,老百姓收到的文件是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而该局并没有这个职权,所以是违法的。最后,法院把这份责令交地文件撤销了!
朱女士等2人依法继承了父母位于黄山市某村的房屋一处。
2017年5月,省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同月,市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2017年6月,原市国土资源局(现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朱女士等的房屋在上述征地范围内。
2020年12月,因朱女士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朱女士等送达了《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要求朱女士等3日内履行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朱女士不服。
2021年2月,朱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于2021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
案号:(2021)皖1002行初11号
案由:朱女士等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案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原告:安徽黄山朱女士等2人
被告:安徽省黄山市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诉求:撤销区自规局作出的《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传学 单培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本案中,黄山市2016年第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黄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该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公告,原黄山市国土资源局(现为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及地上房屋补偿方案,并组织实施了征收补偿、安置事宜。
据此,根据上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6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征收实施主体应当是原黄山市国土资源局(现为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该局具有代表黄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该批次土地征收的法定职权,也即该局才有权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该批次土地征收中的被征收人交出土地。
因此,黄山市屯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该批次土地征收中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系超越职权,依法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黄山市屯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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