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功夫案例分析(从真功夫案谈及关联交易损害责任之诉)

 2025-08-12 14:57:01  阅读 709  评论 0

摘要:观点精要:公司关联交易在市场环境中广泛存在,关联交易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然而,关联交易也伴随着违悖商业诚信、转移资产、损害交易主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其犹如一把双刃剑,如何才能趋利避害呢?一、经典案件近两年来,我们公司治理研究会致力于国内各商

观点精要:公司关联交易在市场环境中广泛存在,关联交易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然而,关联交易也伴随着违悖商业诚信、转移资产、损害交易主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其犹如一把双刃剑,如何才能趋利避害呢?

一、经典案件

近两年来,我们公司治理研究会致力于国内各商业案例的诉讼及非诉方向的研究,比如研究过万宝之争、加多宝与王老吉、李子柒与MC微念等等,虽然研究过程非常枯燥,但却收获了不少处理经验、办案技巧、以及各种感概,其中最为唏嘘的案例莫过于真功夫蔡达标与潘宇海的案件。

这个案件是在大数据上公开最多资料的,曾经一起创业的大舅子和妹夫,曾经走红珠三角的中式快餐行业的翘楚,如今为首的一位却锒铛入狱、身陷囹圄已十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2)穗天法刑初字第13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达标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6月4日以(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

经过几次减刑,蔡达标的刑期将会执行至2023年,此案刑事案件判决书未上网公开,流传在网上的所谓刑事判决书的部分摘录难辨真假,可以判断的是蔡达标出来难以像黄光裕那样黄袍加身了。

在真功夫公司蔡达标系列纠纷中,有四宗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比较特别,这四宗案件性质及内容相似度极高,诉求金额都较大,但却无一例外地被法院全部驳回诉讼请求。

1、案情简介

第1宗 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蔡达标、蔡春红一案,案号为(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913号,诉讼请求为要求蔡达标、蔡春红立即停止侵权,在《广州日报》上刊登对真功夫公司的道歉声明,向真功夫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及要求蔡达标、王志斌、蔡春红赔偿其通过关联交易造成东莞真功夫公司14366822.14元的货款及利息损失。

第2宗 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诉蔡达标、李跃义、蔡春媚、东莞市逸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案号为(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922号,诉讼请求为要求蔡达标、蔡春媚、李跃义、逸晋公司赔偿其通过关联交易造成广州真功夫公司17360857.87元的工程款及利息损失。

第3宗 上海真功夫快餐管理有限公司诉蔡达标、李跃义、蔡春媚、东莞市逸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晋公司)(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923号,诉讼请求为要求蔡达标、蔡春媚、李跃义、逸晋公司赔偿其通过关联交易造成上海真功夫公司2069537.06元的工程款及利息损失。

第4宗 上海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蔡达标、李跃义、蔡春媚、东莞市科普达厨具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号为(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919号,诉讼请求为要求蔡达标、蔡春媚、科普达公司赔偿其通过关联交易造成真功夫公司9784308.85元的经济损失。

2、裁判观点

这四宗案件的一审及二审法院对争议焦点归纳及说理均比较一致,也基本上确立了该类型案件的裁判维度,法院认为案涉三方存在亲属关系,且基于买卖合同存在交易行为,故案涉交易为关联交易。但公司法并没有禁止关联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公司法仅规范“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故本四案的争议焦点均为:蔡达标、王志斌、蔡春红等人有无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东莞真功夫公司的利益。

关于该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应当同时满足交易信息披露充分、交易程序合法、交易对价公允三个要件。具体到本案:首先,关联交易行为是在创业之初就存在的,各股东均知情,不存在蔡达标隐瞒或未充分披露案涉关联交易的情况;其次,真功夫公司存在采购委员会,没有证据显示蔡达标影响审批委员会选定供应商或采购货物的价格;最后,不存在案涉交易存在对价不公允的情况。综上,现有证据显示案涉关联交易为合法有效的交易,并非不正当的交易,但东莞真功夫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出公司因此遭受经济损失或其他需要损害赔偿的事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不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二十一条对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有明确的规定, 《公司法解释五》第一条也有更明确的规定,在关联交易的角度,着重从两个方面阐述相关处理原则,一是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内部赔偿责任,突破了程序合法的抗辩理由;二是否认关联交易相关合同的效力,拓宽了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从营商环境、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司法解释确有积极作用。

二、对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案件的大数据检索

1、检索结果

在alpha上进行大数据检索“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案件,一审案件共有310件,其中一审全部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仅有55件,仅占18%。

不言而喻,此类案件胜诉率低,难度高,高在举证责任之重。在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找到“损害”和“经济损失”,并证明此“损害”与该“经济损失”的因果关系,从而才能追究“赔偿责任”,否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承担举证责任,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换个角度考虑,如果关联交易引起的损害证据坐实的话,将可能有更多的选择途径来追究法律责任,比如:可能会引发商业贿赂、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刑事措施,而这些刑事措施远比这些民事案由来得严厉。

就本案来看,不排除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以此案由起诉骑驴找马,或以诉讼搅局。

2、延伸思考

在公司日常正常的交易活动中,“关联交易”行为比比皆是,并非每单“关联交易”行为均可以牵扯出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正常的关联交易经营活动,公司需要做好防范,相关人员也得做好防范,以规范的公司规定来制约、牵制各方行为。笔者结合实务、多年案件处理经验,对公司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建议如下:

(1)制定严格的采购制度,涉及到关联交易的程序不仅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外,还可以在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中做出具体规定,增补关联交易人表决回避制、信息披露制、关联交易比例制等,以公司章程限制或剥夺不合法关联交易和刑事犯罪的股东或董事的表决权。

(2)完善关联交易定价制度,交易价格应符合市场公允价格,且经过充分披露程序,比如招邀标、比价等程序。

(3)完善关联交易机制,交易机制应符合一般商业习惯及企业运营程序。

综上,让规则照亮关联交易的每个角落,在阳光下晾晒关联交易的各个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才能完善“关联交易”的各个环节,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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