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盖章(以案说法)

 2025-08-12 15:36:01  阅读 978  评论 0

摘要:【案件起因】黄某的公司(下称“黄某”)接待了27名意欲赴欧洲旅行的游客,刚好,一家与黄某长期合作的旅行社(下称“旅行社”)的旅游行程,可以满足这27名游客的需求,所以,黄某安排这27名游客参加该旅行社的欧洲行旅游线路。双方在2019年12月10日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合同

【案件起因】

黄某的公司(下称“黄某”)接待了27名意欲赴欧洲旅行的游客,刚好,一家与黄某长期合作的旅行社(下称“旅行社”)的旅游行程,可以满足这27名游客的需求,所以,黄某安排这27名游客参加该旅行社的欧洲行旅游线路。

双方在2019年12月10日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旅行社安排27名游客,于2020年1月30日-2020年2月11日前往欧洲旅游,黄某向旅行社支付旅游团费用共计25万元”。

【案件纠纷】

2019年12月15日,黄某向旅行社支付了全部合同费用,25万元。

但是,由于2019年底突发疫情,所有的境外旅游项目都无法成行,再加之国外疫情严重,一直都没有好转,短期内肯定无法成行,于是在2020年6月份,黄某与旅行社开始协商退款事宜,最后双方商定“旅行社扣除筹备旅行计划已经支出的5万元,向黄某退还团费20万元”。

2020年7月20日,旅行社按照协商的内容,草拟了一份“退款协议”,通过微信发给了黄某,并留言“退款协议看一下,如果内容没问题的话,咱们再盖章”,黄某微信回复“内容没问题”,并于2020年7月23日在“退款协议”上盖章,然后拍照发给旅行社,但是旅行社并未盖章回传。

2020年9月7日,黄某收到旅行社退还的8万元团费,此后就再也没有收到任何退款。

【庭审过程】

黄某将旅行社诉至法院,主张旅行社没有完全履行“退款协议”,尚有12万元团费未退还,要求旅行社退还。

旅行社称:虽然双方曾协商过退还旅行团费用的事情,但“退款协议”上最后一条约定的是协议自双方盖章后生效。现在这个“退款协议”上只有黄某一方的公章,旅行社并未盖章,协议尚未成立生效,不需要向黄某退还费用。

【审理结果】

旅行社向黄某返还12万元团费。

【律师评析】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纸质合同、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案件中,黄某和旅行社对退款事宜协商一致后,旅行社将协商内容制作成书面合同发与黄某确认,黄某同意并盖章,虽然旅行社后续没有在这份退款协议上盖章,但其已经开始履行了部分退款义务,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份退款协议也是成立的。所以旅行社应当按照退款协议的约定,向黄某返还剩余的12万元团款。

以案说法——合同没盖章也可以成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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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合同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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