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汽车作为交通工具的普及,汽车消费市场发生着剧烈的变化,厂商品牌数量急速扩张、使用技术日益更新、消费形式不断变化。生产厂家、进口代理商、授权经销商、非授权经销商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
对消费者而言,汽车消费的有关信息仍然是不透明的,在汽车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仍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发生纠纷,维权之路步履维艰。若自己维权,需投入大量时间与金钱成本,且常常会告状无门、维权无路;若找到一位专业的消费维权律师在此过程中出谋划策、保驾护航,收获理想解决结果的可能性便会增加许多。
2020年1月,当事人C先生在某4S店购买某品牌新能源汽车一辆,购车款139,090元;销售人员承诺其购买车型为2020款。出人意料的是,涉诉车辆首次充电即发现快充故障;且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突然失去动力,重启后系统故障灯常亮,无法继续行驶,经4S店销售和技术总监远程协助均不能恢复车辆启动;此外,C先生发现车辆型号为2019款,与购车时的承诺不符。C先生要求4S店办理退车退款手续,却遭4S店拒绝,主张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三包法”)进行维修。
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共识,C先生因此来到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律所指派在消费维权领域经验丰富的胡玉瑶律师负责本案。
胡律师经与当事人多次沟通、查询相关法律规定,形成诉讼思路如下:
一、关于质量问题,先提交证据证明在初次使用当日,原告没有不合理使用的情况下,车辆即产生失去动力的严重故障,但具体的故障情形需要在诉讼过程中申请鉴定,获得专业鉴定意见,让法官予以认可;
二、关于欺诈问题,我方主要从车辆型号与合同约定及销售人员承诺不一致,车辆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以及被告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为由,主张认定欺诈。
基于以上两点,我方向法院提出“退一赔三”的诉讼主张,即除退还购车款外,要求4S店所属公司按购车款三倍标准支付C先生赔偿款。
为达到诉讼目的,胡律师在庭前准备了如下证据:
一、《汽车销售合同书》、机动车销售发票、《汽车销售通知单》、转账记录,证明购车事实、付款情况、承诺车型;
二、原告与被告销售人员聊天记录、车辆检测结果,证明车辆故障情况,经初步检测存在集成动力控制器故障;
三、《产品交车检查表》、《家用新能源》、《家用汽车三包凭证》,证明三包凭证空白未填写,产品交车检查表内容及签名均伪造,被告存在欺诈行为;
四、某品牌2020款新能源汽车官网参数、《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证明原告购得车辆参数与官网参数不一致;
五、工信部网站截图、中国汽车三包网截图,证明原告车辆型号对应车型为2019款,而非被告承诺的2020款。
诉讼过程中,胡律师果断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公司银行账户,并申请对车辆质量及型号进行鉴定。经现场勘验、检测,鉴定意见为“1、鉴定标的物型号为某某品牌2019款汽车;2、鉴定标的物存在半导体下桥臂短路故障及电机故障等3级故障”。被告在庭审中依然坚持原告所购车辆不符合“汽车三包法”规定的一次性退换车标准,仅同意对车辆进行维修。
胡律师当庭强调,适用“汽车三包法”的前提是4S店交付的是质量合格产品,但目前车辆不符合质量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及时退货;且销售者虚假承诺车型,存在明显欺诈行为,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按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
最终,在胡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法院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支持我方全部诉求,判决被告公司“退一赔三”并承担鉴定费、保险费、验车费、诉讼费等费用,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C先生对案件的解决策略及成效表示非常满意,对胡律师的专业技能及敬业精神给予高度认可,同时由衷地向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表达了赞赏与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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