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对个人财产享有所有权。可以自由的处分、收益、占有和使用。对于赠与行为,民法给予了充分的保证。《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予行为只要当事人是自由意思表达,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同意就成立。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
遗赠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是遗嘱人以遗嘱处备其遗产的一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遗赠有所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明确表示,到期未作明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如遗赠受领人先于遗嘱人死亡,则遗赠无效。
☆遗赠是单方行为,遗赠人自愿表示愿意将自己财产赠与他人,就成立,任何人包括继承人都不得干涉。
综上所述,无论是赠予还是遗赠,在法律上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任何人包括继承人都不得干涉。所以,房屋赠与合同需要继承人同意吗?当然不需要。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办理赠与合同,尤其是不动产(房屋)。在办理赠与公证时,却被要求必须通知继承人。这是为什么?
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必须要问继承人的唯一原因是,被赠与的房屋不全部属于赠与人。
在处理房屋等不动产时,各相关单位都负有不同程度的谨慎义务。房屋虽然是在某一个房主的名下,但必须对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全部属于个人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
如有离异、丧偶等情况的,房屋所有权有可能存在权利瑕疵。必须确认房屋是否是婚姻续存关系内购买的,是否有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其他协议、遗嘱等情况。
因此,房屋赠与合同在办理公证手续、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法庭作为证据、依据时等时候,都会被问到所有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
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死亡的,即使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只登记了一个人的名字,该房屋也不属于登记人所有。其中一半作为死亡一方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按份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办理房屋赠与的,必须告知其他法定继承人,只有他们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权,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才能办理房屋赠予合同、或遗赠。
如果没有经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同意,办理的赠与是权利待定的,因为其中对于其他人财产份额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一般情况下公证处不会出这样有明显瑕疵的公证书,即使出了,这样的公证书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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