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法律(想创业)

 2025-08-12 21:03:01  阅读 708  评论 0

摘要:一、企业概述通常而言,企业是指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独立地位的经营性经济组织。企业不是法律概念,是经济概念,只能反映某一主体具有经营的性质。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主要可以分为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这三种典型的法律形态,公司属于法人型企

一、企业概述

通常而言,企业是指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独立地位的经营性经济组织。企业不是法律概念,是经济概念,只能反映某一主体具有经营的性质。

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主要可以分为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这三种典型的法律形态,公司属于法人型企业,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通常则属于非法人型企业。非典型企业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特殊企业。

二、企业相关组织形式的区别

(一)公司

公司的基本含义是指不同主体为实现共同目的及从事共同事业之结社。根据我国公司立法的原则与理论,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公司和企业的根本区别,不在于其外延上的差别,而在于二者是从不同的角度来描述某一团体或组织的特性。

公司的概念,着重反映某一组织的民事法律地位及其成员和资本的联合性,较具有法律性。企业的概念,则是着重反映某一组织具有经营的性质,因而较具有经济性。

根据现行《公司法》,我国允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是企业形态的一种,其最突出的特点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的无限责任。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企业,普通合伙的最大特点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律对其出资形式不予限制,设立企业时只需要申报出资即可,资本无须注册、验资。个人独资企业则无需设置专门的意思机关,没有法定的代表人。

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出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出资人以个人财产对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其他经营形式

1、个体经营,即“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2、民事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为了共同的利益或目的基于“合伙协议”而无需登记设立的,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同受益、共担风险的一种契约共同体。与商事合伙相比,民事合伙是一个契约性共同体,一般不涉及商号,不需要登记;对外关系上,民事合伙的合伙人必须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执行业务,否则效果不归全体合伙人;而商事合伙则实行代理制(或代表制),只要以合伙组织名义从事行为,行为后果就归合伙组织。

三、我国现行的企业投资立法体系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订。原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企业,表现形式为“公司”、“局”、“厂”等,是目前未改制为公司制的国有企业的主要形式。

《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先后数次修改,最近一次于2018年10月26日修订并于同日施行。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投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90年4月4日第一次修正,200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正,2016年9月3日第三次修正,“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为外国投资者吃定心丸,吸引外国投资者的资金、技术,“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9月3日第二次修正,2017年11月4日第三次修正)。

《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9月3日第二次修正。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通过,2017年12月27日第一次修正。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30日通过,2014年2月19日修订。

《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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