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时,口口声声,有借必还,还钱时,吞吞吐吐,磨磨唧唧,这大该是每个欠债人借钱前后的巨大反差。借钱是情分,还钱是本分,可面对不记情分的对方,当然要拿起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今天同样分享一例借款案例。
原告: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华
2016年12月周某与原告签订借条,约定周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月息三分,2017年12月1日前还清本息,周某华为担保人。后于2017年4月10日,周某又向原告借款10 万元并签订借条,约定月息二分,一年后归还周某华为担保人。原告均已通过现金将钱借给周某,现借款已逾期,周某和周某华却反复拖延,至今均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期间经法院调解,以及遵从双方当事人意愿,双方达成和解。
一、被告周某偿还原告丁某某借款本金二十万元,该款项分四笔支付,第一笔五万元于2020年9月20日前支付,第二笔五万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第三笔五万元于2020年10月15日前支付,第四笔五万元于2020年11月3日之前支付;
二、如果被告周某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任何期限
足额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自被告周某逾期之日起,原告丁某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周某除应支付原告丁某某第一条约定的款项外,还应支付原告丁某某违约金4万元;
三、被告周某华对被告周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周某负担(已交纳)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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