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特许经营加盟合作较多,而关于合同纠纷也不在少数,很多加盟商与公司存在加盟款纠纷,那么加盟合同终止到期未履行,能否索回加盟款呢?典型案例给大家分享一下
原告: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某,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全xxxx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福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北京xxxx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市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全x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签订《xxxx特许经营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原告加盟xx公司的xx便利店特许经营项目。涉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加盟费、保证金和管理费,但双方未就选址达成一致,原告也未实际开店经营。2018年10月24日,涉案合同已经到期终止。2020年5月,全x公司关闭了北京地区全部便利店。涉案合同已经不能再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孙某委托中昂律师事务所上诉维权,中昂接受委托后,委派赖辉辉律师帮助委托人上诉维权诉讼请求:1.判令全x公司返还加盟费49800元、保证金20000元、管理费15000元,合计84800元;2.判令全时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8480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全x公司辩称,涉案合同已经到期终止,亦未续约。孙某怠于行使合同权利导致未实际开设店铺,其同意退还其缴纳的加盟费、保证金和管理费,但利息应当自涉案合同终止日次日起算。
涉案协议订立及履行均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之前,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涉案合同签订后,孙某依约支付了合同款84800元,但并未实际使用全x公司特许经营资源,未实际开设店铺。孙某要求全x公司退还上述合同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全x公司亦予以认可,本院对于孙某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利息起算时间,鉴于涉案合同期内,孙某从未向全x公司主张返还款项或解除合同,全x公司收取孙某合同款符合约定,全x公司仅同意自涉案合同终止后支付利息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一、被告北京全xxxx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某合同款84800元:
二、被告北京全xxxx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利息(以84800元为基数,自2018
年10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被告北京全xxxx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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