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说的集中采购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有什么不同呢?
下面就由小编来给大家解释一下吧;
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性企业的法人",其工作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服务于党和政府机关,由政府负责防范;目前,一些集中的政府采购机构在进行采购计划招标时,不向采购商和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招标文件是免费发放的,这就决定了该机构在投标活动中不受买方和供应商的影响,为供应商创造了一个开放的竞争平台,在采购活动中很容易做到公开、公平和公平。
招标代理是一种社会中介和非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理性经纪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根本目的。由于对买方收取招标代理费,很难公平地处理买方的不合理要求。
政府采购活动是政府行政职能的延伸。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实际上是一种准行政组织,即行政机构,它不具有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但实际上是由政府设立和授权承担某些行政责任的组织。
招标法解释"指出,招标代理在性质上既不是主要的行政机关,也不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属于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不具有准行政组织的属性,从法律上看,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是企业法人,而社会中介机构是非生产经营企业法人,两者的法律依据是完全不同的,不能同时说。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不仅包括招标,还包括实施采购计划、组织投标、制定采购业务规则、培训集中采购人员、促进合同履行、评价和分析采购效益等,这些职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是不可分割的。
但招标代理机构与采购人是一种简单的民事主体关系,委托代理行为是建立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只需在委托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以代理人身份办理招标业务,就通过民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具有法律强制性。采购人没有选择权,不能擅自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
国家办公厅2003年第74号文件"进一步强调了集中采购的地位和重要作用,要求各级政府"充分发挥中央采购机构在全面推进政府采购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政府集中采购是深化财政支出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它能有效规范采购行为,防止腐败,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率,有效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法"规定,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集中采购机构,为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服务,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供组织保障。社会中介机构面对社会各种市场主体,更要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代理服务。行为守则是参与市场活动,遵守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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