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律师咨询免费咨询(村委会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

 2025-08-12 21:57:01  阅读 363  评论 0

摘要:引 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但遇到征收、征用土地,村民委员会强制清理他人承包土地的地上附着物的行为属于经营管理行为还是受委托的行政行为呢?下面中征律师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讲解。案件分析某公司承包

引 言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但遇到征收、征用土地,村民委员会强制清理他人承包土地的地上附着物的行为属于经营管理行为还是受委托的行政行为呢?下面中征律师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讲解。

案件分析

某公司承包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因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需要被清除,某村村民委员会向某公司作出《限期清理通知书》,并组织人员对某公司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理,某公司认为村民委员会受区政府委托作出《限期清理通知书》并强制清理其地上附着物,故以区政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区政府强制清理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进行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中征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依法有管理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力,村民委员会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系村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涉案道路虽然系农村公路,是农村的重要公益性基础设施,但是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征收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虽然村民委员会有经营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但是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村民委员会强制清理他人承包土地的地上附着物的行为应当属于行政行为,本案诉讼应当以委托村民委员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中征律师提醒

当我们遇到类似情况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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