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1503刑初148号
【基本案情】2010年7月8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六安市裕安区平桥工业园注册成立六安市翔裕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该公司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业务。后郑某某虚构贷款用途,使用虚假的《产品购销合同》,向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分行开发区支行申请个人小额贷款50万元,2011年4月1日与该行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次日,该笔贷款到账,郑某某未将贷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仅支付银行四个月贷款利息后逃匿,50万元贷款本金至今未还。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在福建周宁县泗桥乡泗桥村民宅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观点】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某某虚构贷款用途,未将贷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获取贷款后逃匿,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郑某某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郑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郑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万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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