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系安徽省安庆市xx县xx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并建造了房屋。前些年,为了补贴家用,在房屋旁边搭建了猪棚,从事养殖活动。
2018年11月,县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陈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随后,镇政府工作人员来和陈某进行协商安置补偿事宜,但双方就猪棚能否获得补偿,产生争议。最后没有达成一致协议。
2019年5月,镇政府组织施工队,到村里开始拆除部分房屋,在拆除陈某邻居房屋时,造成了陈某家猪棚倒塌,陈某房屋的一面墙也被拆除。由于陈某极力阻挡,剩余房屋才没有被拆除。但两面围墙被拆除,房屋已无法居住。
随后,陈某便找镇政府希望能获得合理补偿,镇政府也同意补偿,但直到2019年12月,陈某才收到了镇政府发来的《补偿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镇政府已将45万房屋补偿款提存。另外,虽然陈某的猪棚系违建,但镇政府为了弥补被征地群众的建设成本,人性化征地,决定对猪棚再补偿5000元。
陈某认为镇政府的补偿过低,咨询了律师后,便于2020年1月,提起了行政诉讼。
1. 镇政府拆除猪棚,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 陈某的猪棚,系违法建筑,镇政府有权拆除。
2. 陈某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依法应当驳回。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的拆除行为发生在2019年5月,陈某2020年1月才提起诉讼,超过了6个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陈某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2.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具体到本案中,强拆行为2019年5月发生,陈某当天便知道了该行为,镇政府拆除时,并没有告知陈某,有权提起诉讼,因此只要陈某在一年之内提起诉讼,都没有超过法定期限。
关于焦点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到本案中,陈某没有和镇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镇政府也没有依法申请相关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就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法。
确认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非常重要,一般应当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但行政机关没有告知当事人起诉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在一年之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再到法院起诉。法院就会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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