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柏浪涛老师刑法讲义
犯罪发展过程:行为制造危险——危险升高——现实化为实害结果。
1、实害结果也就是侵害结果,是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例如,死亡是故意杀人罪的实害结果。
2、危险结果,是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危险状态。根据危险程度的大小,可以分为:
①具体危险:对法益的威胁达到了具体现实程度的危险,如甲砍乙,乙受重伤,对乙的生命产生了具体现实的危险。
②抽象危险:对法益的威胁仅达到抽象缓和程度的危险。如甲欲杀乙,拿着刀去乙家。此时甲的行为对乙尚未产生具体现实的危险,但是已经产生了抽象危险。
这组概念需要在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两种语境中分别理解。
(一)犯罪成立条件
1、实害犯:某个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实害结果,这种犯罪称为实害犯,或者结果犯。如过失犯都是实害犯。
2、具体危险犯: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具备具体危险,这种犯罪称为具体危险犯。如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
3、抽象危险犯: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具备抽象危险,这种犯罪称为抽象危险犯,也称为行为犯。实施了描述的行为就会产生抽象危险,如生产、销售假药罪。
如何从条文的罪状识别一个罪名属于三者中的哪一个?
(1)法条中规定成立犯罪需要“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实害犯。
(2)法条中规定成立犯罪需要“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具体危险犯。
(3)法条中只规定实施某个行为就成立犯罪,是抽象危险犯。
(二)犯罪既遂条件
来自柏浪涛老师刑法讲义
1、抽象危险犯:预备行为对法益的危险是抽象缓和的危险,所以预备阶段的预备犯与中止犯都属于抽象为先犯。
2、具体危险犯:着手后的实际行为对法益的危险是具体现实的危险,所以实行阶段的中止犯与未遂犯属于具体危险犯。
3、实害犯:当实行行为制造的具体危险现实化为实害结果,该实害结果被视为既遂结果,此时,既遂犯属于实害犯。
这组概念需要在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两种语境中分别理解。这里的结果是指实害结果。
(一)犯罪成立条件
1、行为犯,某个犯罪的成立只要求实施行为,没有将实害结果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这种犯罪就是行为犯,例如非常侵入住宅罪。
2、结果犯,某个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要有实施行为,还要求实害结果,也就是将实害结果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例如,所有的过失犯。
(二)犯罪既遂条件
1、结果犯,一般的犯罪能够区分出危险与实害结果。实害结果是既遂结果,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既遂条件的犯罪就是结果犯。如故意杀人罪将“杀死人”作为既遂条件。
2、行为犯,有些犯罪难以区分出危险与实害结果,或者不宜将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条件,只能将行为制造的严重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条件,这种犯罪就是行为犯。如伪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1、行为结构:一个行为制造两个结果,一个是基本结果(定基本犯罪),另一个是加重结果(成为法定刑升格条件)。例如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法定性: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刑,若刑法没有规定加重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
3、主观要件:基本犯罪是故意犯罪,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例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对伤害是故意,对致人死亡是过失,如果对致人死亡是故意的,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注意:对加重结果故意的结果加重犯常考的四个: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拐卖妇女罪致人重伤、死亡,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防火罪致人重伤、死亡。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可以故意也可以过失。
4、因果关系: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需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1)基本犯罪行为的判断。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的,而不能是其他犯罪行为导致的。尤其注意对加重结果持故意的结果加重犯,如甲抢劫乙后为了灭口,杀死了乙,不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构成抢劫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
(2)因果关系的判断:当存在介入因素时,需要应用“介入因素三标准”进行判断。详见下一讲。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虐待致人死亡罪中包括被害人自杀的加重结果,其他一般不包括。
《柏浪涛刑法攻略》P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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