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2020刑法pdf讲义(法考笔记精华总结)

 2025-08-13 03:30:01  阅读 248  评论 0

摘要:第四讲 客观要件二、行为第三节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更多笔记参见本人微信公众号【不器法考】,分享更多法考笔记和讲义资料,为大家搭建法考学习、律师实习经验分享平台。成立公示:负有作为义务—具有作为可能性—不履行该义务—与相应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一、负有作为义

第四讲 客观要件二、行为

第三节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更多笔记参见本人微信公众号【不器法考】,分享更多法考笔记和讲义资料,为大家搭建法考学习、律师实习经验分享平台。

成立公示:负有作为义务—具有作为可能性—不履行该义务—与相应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

一、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前提认识:只有行为人对危险源具有监管义务、对法益对象具有保护义务的时候,才涉及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实质的二分说:作为义务的实质根据)

(一)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1.对危险物的监管

包括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施等

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

如父母对年幼子女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防止其伤人;

成年兄弟姐妹之间、夫妻之间没有监管义务

3、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

前提:先行行为对法益创设了危险

举例:甲在黑夜的高速路停车,不采取措施防止后车追尾,导致车辆相撞。甲对受伤司机负有救助义务

1)降低危险:不产生作为义务

2)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行为人没有作为义务

3)客观排除事由:正当防卫产生作为义务的条件是防卫行为会导致过当结果,防卫人有义务避免过当结果发生

4)犯罪行为:

A、故意犯罪(注意罪数):甲盗伐林木,树木倒下砸晕乙,甲不救助离去,乙死亡。甲构成盗伐林木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侵害不同性质的法益)

(二)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1、特定关系

1)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即法律将某项法益的保护设定给特定行为人;如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

注意区分:

①自己的熊孩子大人——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②自己的孩子被人家打——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

①妻子非自愿陷入险境,丈夫有救助义务

②妻子自己决定陷入险境——多数观点:有救助义务;少数观点:没有义务

2)基于职务、业务产生的保护义务

3)基于合同契约产生的保护义务

4)基于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

A、【条件】:行为人自愿保护陷入危险的法益对象,且对法益的保护与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行为人有继续保护的义务。

B、【案例】甲开车在路上,看到乙受伤躺在路中间,甲下车将乙抱上车,甲有继续救助的义务。

2、特定领域

1)条件: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

2)案例:出租车司机看到后排男乘客强奸女乘客,司机有阻止义务,司机不阻止则构成强奸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

二、具有作为可能性(能为)

即从行为人自身能力及客观条件判断,行为人应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能力。

三、不履行(不为)

1、理解:履行作为义务要求能够避免结果发生,即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如果履行作为义务危害照样发生,则不能谴责行为人的不履行。

2、案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之一,如果甲开车不慎将乙撞到,乙身受重伤,濒临死亡(及时抢救也无法挽救生命),则甲开车逃跑的行为不能评价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四、等价性(程度)

1、理解:不作为的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程度与相应的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才构成犯罪。等价性的判断标准在于客观上的危害程度与行为人主观恶性。

2、案例说明

①甲开车不慎撞伤乙,甲逃逸,乙因甲的不救助而死亡。此时,甲的逃逸行为与遗弃罪等价(甲的不救助没有排除他人救助的可能性)

②甲开车不慎撞伤乙,甲为掩人耳目将乙拖进山洞,乙因甲的不救助死亡。甲的行为排除他人救助可能性,主观恶性大,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五、主观要件(故意或过失)——事实认识错误VS法律认识错误

1、案例引导:

【案例①】甲路过河边,见有人落水,甲误以为是陌生人便没有施救,实际上落水者是甲的孩子,小孩溺水死亡(作为义务产生的基础事实错误)。

【案例②】甲路过河边,见有人落水,落水者是自己一直怀恨在心的养子,认为自己没有救助义务,没有施救,孩子溺水死亡。

2、对比分析

(1)对引起作为义务的基础事实发生认识错误,不存在犯罪故意;若存在认识的可能性,存在过失,则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

(2)对基础事实没有发生认识错误(应认识到作为义务),对是否产生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存在认识错误,对法律认识错误不排除犯罪故意,因此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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