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客观要件二、行为
第三节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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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示:负有作为义务—具有作为可能性—不履行该义务—与相应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
前提认识:只有行为人对危险源具有监管义务、对法益对象具有保护义务的时候,才涉及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实质的二分说:作为义务的实质根据)
(一)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二)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即从行为人自身能力及客观条件判断,行为人应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能力。
1、理解:履行作为义务要求能够避免结果发生,即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如果履行作为义务危害照样发生,则不能谴责行为人的不履行。
2、案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之一,如果甲开车不慎将乙撞到,乙身受重伤,濒临死亡(及时抢救也无法挽救生命),则甲开车逃跑的行为不能评价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1、理解:不作为的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程度与相应的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才构成犯罪。等价性的判断标准在于客观上的危害程度与行为人主观恶性。
2、案例说明
①甲开车不慎撞伤乙,甲逃逸,乙因甲的不救助而死亡。此时,甲的逃逸行为与遗弃罪等价(甲的不救助没有排除他人救助的可能性)
②甲开车不慎撞伤乙,甲为掩人耳目将乙拖进山洞,乙因甲的不救助死亡。甲的行为排除他人救助可能性,主观恶性大,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1、案例引导:
【案例①】甲路过河边,见有人落水,甲误以为是陌生人便没有施救,实际上落水者是甲的孩子,小孩溺水死亡(作为义务产生的基础事实错误)。
【案例②】甲路过河边,见有人落水,落水者是自己一直怀恨在心的养子,认为自己没有救助义务,没有施救,孩子溺水死亡。
2、对比分析
(1)对引起作为义务的基础事实发生认识错误,不存在犯罪故意;若存在认识的可能性,存在过失,则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
(2)对基础事实没有发生认识错误(应认识到作为义务),对是否产生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存在认识错误,对法律认识错误不排除犯罪故意,因此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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