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羊刑法(自家地里投毒玉米)

 2025-08-13 03:09:01  阅读 588  评论 0

摘要:任何人不为他人的违法行为买单,是人们常说的法律谚语,但是,不为他人违法行为买单的前提是你没做违法的事。从刑法角度上来说,除了具有违法或责任阻却由外,法不允许以暴制暴、擅用私刑。普经引发热议的案件,如“打死偷狗贼案”、“香肠置毒毒死盗肠贼案”等,打人者及投毒

任何人不为他人的违法行为买单,是人们常说的法律谚语,但是,不为他人违法行为买单的前提是你没做违法的事。从刑法角度上来说,除了具有违法或责任阻却由外,法不允许以暴制暴、擅用私刑。普经引发热议的案件,如“打死偷狗贼案”、“香肠置毒毒死盗肠贼案”等,打人者及投毒者均涉嫌故意杀人罪,本来制服这些盗窃者后应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可以,本为被害者却擅用私刑,不正当地行使权利,导致自己成为加害者,受到法律的应有处罚。以下将要讨论的案件,与此相关,敬请指导和指正。

【简要案情】2021年2月,杨某因自家地里种植的药材经常被羊群踩踏、啃食,便将用农药浸泡过的玉米粒撒到地里,并在药材地的东西两侧,各放置了写有“小心有毒”的纸箱片作警示。

次日,同村村民张某放羊至该处,9只山羊吃了有毒玉米粒后死亡。

经鉴定,杨某药材地里的玉米粒及死亡山羊胃内容物中均检测出甲拌磷,甲拌磷属于剧毒类有机磷农药。9只山羊的鉴定价值为13940元。

案发后,杨某经传唤主动到案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23600元并取得谅解。法院判决杨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以下结合案件,从以下方面展开分析讨论。

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指故意或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保护的法益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不是他人的安危)。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对象为:一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健康;二是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即使本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就有必要对公共安全的“公共”进行必要解释,以准确认定本罪。

针对不特定或多数人的安全实施的犯罪,其公共性体现在“多数人”,多数人具有公共性没有疑问,但针对不特定人时,存在不同的理解。有观点认为,这里的“不特定”是指对象的不特定,也就是我们俗说的“谁碰上谁倒霉”。如高空抛物时,从高空抛下一个啤酒瓶,砸到谁事 先无法确定,不论砸到谁都在抛物者故意之中。问题是,从高空抛下一个啤酒瓶,充其量打死或打伤一个人,或几个人,完全不符合“多数人”这一公共属性,因此,这种观点存在疑问;另有观点认为,“不特定”是指随时会向“多数”发展的可能性,会使多数人遭受危险或侵害。据此观点,高空抛下一个啤酒瓶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本文持此观点。

针对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实施的犯罪,应以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身体安全为前提,单纯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害的行为,不可能评价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过失毁坏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如果不以特定的或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相关联,过失造成重大公私财物损害的,就可以评价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样的结论无论如果难以令人接受。因此,当行为造成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损害的,要评价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必须以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身体安全为前提。

本罪为具体危险犯,不要求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害,根据具体个案及案发现场客观情况,只要有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害的危险即成立本罪。具体来案来说,杨某毒死9只山羊的鉴定价值为13940元,算不上重大公私财产,那么,本案中,杨某在自家地里投放有毒玉米的行为,是否会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身体安全呢?本文持否定态度。因此,本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量刑较为适宜。

有人说:“我在自家地里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怎么会是犯罪呢?”

每当讨论此类案件时,总是有人会提出这样的观点,确实,在自家地里可以自由行使你的权利,但是,在行使权利时,首先要依法,其次不得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在哪个国家,都不存在绝对的自由,行使权利也是如此。

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指原本为法律所禁止的行,行为人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但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或犯罪没有认识。而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责任阻却事由之一,即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没有违法性认识,否认其责任,当然也不是犯罪。

实践中,以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主张免责的事例极少,如对于行政犯来说,山民一起以捕猎某种动物为生,后来国家颁布行政法规,将该类动物列为濒危野生动物予以保护,在法颁布不久,某村民捕猎的,有可能引用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主张免责。这种事例是极其罕见的,如果以自己没有文化或不知法的规定为由主张免责,会造成法益大量被侵害,大量犯罪无法得到惩罚,从另外角度来说,可能犯罪就是为有文化或学法律的人准备的,不合理。

本案中,地虽然是杨某承包使用的,但是,地具有公共属性,地的周边属于公共场所,任何人或养殖的动物均可以自由通行,因此,该地块的使用者杨某就有保障他人安全的义务,虽然杨某设有警示牌,显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防范措施不够没有避免结果的发生,杨某不能以此否认自己投放危险物质的故意。

结语:以上结合案件,简要分析投放危险物质罪相关内容,重点就公共安全进内涵进行了分析。本案中,杨某被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本文观点杨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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