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衡律师事务所(不履行义务就想继承)

 2025-08-13 04:00:01  阅读 761  评论 0

摘要:孙A、孙B父母膝下有三子一女,分别是孙A、孙B、孙C、孙D,其中孙D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2010年3月29日孙老父亲去世,2012年10月24日母亲林某去世,共留下房产一套、遗产若干。在父母亡故后,孙A、孙B、孙C对遗产的继承与孙D的监护权归属发生争议,

孙A、孙B父母膝下有三子一女,分别是孙A、孙B、孙C、孙D,其中孙D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

2010年3月29日孙老父亲去世,2012年10月24日母亲林某去世,共留下房产一套、遗产若干。在父母亡故后,孙A、孙B、孙C对遗产的继承与孙D的监护权归属发生争议,孙C遂以孙A、孙B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位于某区的房产及该房产里所有的家具、电器归原告所有,并责令二被告腾空该房屋,并依法判决由孙B保管归孙D所有的5万元款项由原告监管。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了被告孙A、孙B的委托代理了此案。

法院判定结果: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问问:

我所律师指出继承纠纷案件,首先遗嘱效力优先,其次在无遗嘱或遗嘱无效时,适用法定继承,而法定继承并非均分,而是优先考虑弱者权益。本案中涉及到法定继承人必须参加诉讼。否则,有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损害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至今为止,被继承人房产并未依法遗产继承分配,应当属于共同共有。原告单独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经我所律师调查到该案中母亲林某曾与原、被告共同达成《协议》1份,该协议第1、2条约定“母亲林某百年后,其所居住的位于某区的房子及该房子里所有家具、电器等全归孙C所有,孙C负责照顾孙丁一生的衣食起居生活”,第3条约定“母亲林某给被告孙A 8万元,被告孙B 5万元”。

首先该《协议》因损害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而应当无效,没有孙D的签字,孙D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协议损害了继承人孙D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其次,协议并未实际履行,由于原告孙C没有尽到照顾孙D的义务,该条件没有实现,孙C就没有权利享有权利。

再次,根据《民法典》规定,本案遗漏继承人孙D,再根据该法第十九条,孙D属于必须参加继承和继承遗产的权利人,本案遗漏当事人。本案涉案物权人为共同继承人,原告孙C主张确认所有权无法律依据。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公衡律师事务所(不履行义务就想继承)】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zhishi/2087291.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0675秒, 内存占用1.91 MB, 访问数据库23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