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中心 恒都上海 2022-04-09 10:00
近日来,上海的疫情防控已经进入最吃紧的关键阶段。恒都律师志愿者服务队的“大白”们的身影,穿梭在社区的每一个角落里,守护着这座城市的温度。大家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同时,更要注意避免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的行为,让防疫成为一种责任,让守法成为一种习惯。恒都律师志愿者服务队在本次疫情防控时期开展了公益法律咨询。并对市民咨询的问题做出如下回复:——热点问答——问题一: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疫情影响期间是否应计算在期限内?答原则上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主张存在上述扣除期限情形并申请顺延期限的,应提供新冠肺炎确诊、无症状感染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等受疫情影响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问题二: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及续行财产保全?
答当事人除通过邮寄方式外,还可通过“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微信小程序中“诉讼保全”或者“保全中心”提交财产保全或者续保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在申请中特别注明。 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以采取灵活的财产保全担保方式或者适当调低财产保全担保的保证金比例。续行财产保全,特别是通过非网络冻结方式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1]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第十八条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问题三:有人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温馨提示:由于个案事实纷繁芜杂,本指引不构成具有拘束力的法律适用和法律效果评价,仅具有参考意义。
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国家及各省市相关部门就疫情防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对防治疫情起到了保障和指导作用,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成立了恒都律师志愿者服务队,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与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志愿团,为社会防控疫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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