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管辖可不可以想要约定哪个法院管辖就约定哪个法院管辖?可不可以约定和合同的签订、履行、争议以及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
答案当然是不可以!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 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关系规定
在实践中,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属于项目所在地专属管辖,因此约定甲方住所地的约定是无效的。
2、 应当注意约定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书面合同中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辖6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合同中约定管辖时,实际联系地不限于上述五种情况。裁定书中明确“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仅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实践中还包括当事人在约定地点拥有住所、当事人在约定地居住、当事人在约定地从事业务活动、当事人在约定地曾为某项与系争案件有关的行为,当事人在约定拥有、使用或占有与系争案件有关的产业、当事人在约定地做过导致发生系争案件法律效果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等”。
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约定管辖不符合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管辖与诉争案件没有实际联系的,约定管辖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为了避免出现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应当注意以上关于约定管辖的知识点,注意实际联系,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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