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何永萍
张生和王娟在同一个小区长大,可谓青梅竹马、两小无猜。初中开始就相恋,大学毕业后一起打拼,大学毕业后两个人就领取了结婚证,在旁人眼中,真可谓有情人终成眷属,婚后张生事业有成,可是王娟的身材渐渐走样,张生不再对其情有独钟了。
在一次企业家论坛上,张生结识了一个年轻貌美的小姑娘刘敏,很快张生就与刘敏发展了婚外情,并于2012 年起先后向刘敏的账户转款计300 万元,另代刘敏支付房款、购车款、保险费等20 余万元。王娟知晓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生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刘敏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刘敏归还。
【争议焦点】
夫妻一方擅自向婚外情人赠送的财产有效吗?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吗?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生在赠与刘敏300 万元时并未经过其配偶王娟的同意, 该处分也并非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属于无权处分。刘敏在接受赠与时,已经知道张生的婚姻状态,仍无偿接受,其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故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据此支持了王娟的诉求。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配偶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该赠与合同应属无效的典型案例。
从法理上分析,张生与刘敏之间的赠与合同存在效力问题。由于王娟和张生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过书面约定,故张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张生事先未经财产共有权人王娟的同意,擅自将与王娟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刘敏,且事后该赠与行为未得到王娟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侵犯了王娟的财产权利,故该赠与合同无效。
从情理上分析,张生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识了刘敏并进而发展为婚外情人关系,这种行为本身已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违背了普世的价值取向,是应该遭到社会大众唾弃的。
不仅如此,张生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更是侵害了配偶王娟的财产权益。在日常生活中,不少妇女面对第三者涉足离婚财产分割等现象,常以忍让为主,而没有意识到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法院对于本起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倡导夫妻忠诚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裁判价值取向,加强了对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的保护,对婚外情等不道德行为予以强烈的谴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不管是怎样的合同,在当事人签字之后其实都是有可能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况,从而导致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不管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确认该合同无效。严格来讲,我国并没有针对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形做出专门的规定,因此判断赠与合同是否无效,只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的一般规定进行分析。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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