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后”千禧年的孩子们,是托起明天太阳的一代人。他们有个性、有自信、有潜力,他们肩负着祖国的未来。细数这一代人,正在或已经步入社会,在社会这个大家庭中,定位着自己。有刚走出校门步入社会的大学生,有浴血奋战、保家卫国的军人,有勇斗歹徒、维护着社会治安的警辅人员,也有以自已的一技之长服务社会、实现人生价值的行业能手.....他们无不在以自己的专长或技能服务贡献着社会。可是,总有极个别“00后”们,扭曲着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不守法、不敬法,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值得警示。以下结合一则案件,谈谈看法。
【简要案情】王某,2000年出生,周某,2002年出生,二人均为初中肄业。2021年,王某和周某商量着想法子弄点钱花,又不想费力工作,遂将主意打到了伪造货币上。二人共同出资,通过网络寻找到传授伪造货币技术的“师傅”,专门到河南拜师学艺并购买了工具和原材料。同年5月至8月,两人租赁某房屋作为据点开始伪造货币,并将部分伪造的货币出售。2021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归案并缴获作案工具一宗,搜出84张2005版20元面值半成品纸币,面额合计1680元;867张2005版百元面值的纸币,面额合计86700元。以上纸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鉴定均为假币。另查明,王某通过伪造货币非法获利6000元,周某通过伪造货币非法获利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周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考量其他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最终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案例源自山东高法)。
以下结合案例,展开分析讨论,敬请指导和指正。
伪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妨害货币的公共信用的行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货币的公共信用。
据此,只有伪造了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的行为,才能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伪造的货币不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真的假货币,不可能侵犯本罪的保护法益,不构成伪造货币罪。如是曾发生过引起大家热议的“老人手绘人民币买面事件“,老人手绘的人民币虽然有人民币的外形,但根本不足以以假乱真,一般人一看就不是人民币,老人的行为无论如何也不可能破坏人民币的公共信用,因此,不可能构成伪造货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根据《办理货币案件解释》规定,伪造货币总面额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王某与周某伪造84张2005版20元面值半成品纸币,面额合计1680元;867张2005版百元面值的纸币,面额合计86700元。以上纸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鉴定均为假币。另查明,王某通过伪造货币非法获利6000元,周某通过伪造货币非法获利8000元。为数额特别巨大,法院判决处王某与周某有期徒刑十年。
本案中,王某与周某构成伪造货币罪,获重刑,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情节,王某与周某去河南拜的师傅的行为,在刑法上如何评价呢?
师傅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使用各种手段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没有限制,既包括口头传授,也包括书面传授;包括公开传授,也包括秘密传授;包括直接传授,也包括间接传授等。本案中,王某与周某以拜师学艺的面授方式,传播伪造假币方法的行为,师傅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见,虽然传授犯罪方法罪在司法实践中较少讨论,但是,本罪仍为重罪之一,尤其应注意区分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的区别,在此不讨论。
结语:伪造货币罪虽然是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不是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但是,伪造货币的行为,在给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及货币的公共信用造成侵害的同时,也间接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本案中,法院判处王某与周某有期徒刑十年,于法有据,量刑适当。本文另讨论了教授伪造货币的师傅的行为定性,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对其定罪量刑。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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