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告政府)

 2025-08-13 12:06:01  阅读 272  评论 0

摘要:■【关注】账号,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享受一对一法律服务咨询张先生的房屋自从被县政府征收后,一直没有得到补偿。近日,张先生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县政府,要求落实补偿安置职责,但当地中院以县政府不是适格被告为由,并未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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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的房屋自从被县政府征收后,一直没有得到补偿。近日,张先生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县政府,要求落实补偿安置职责,但当地中院以县政府不是适格被告为由,并未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张先生很是疑惑,认为自己所列被告是县政府没有问题,中级法院的行为有失公正。

那么,问题就来了,区县政府做被告,一定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吗?

当然不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2021〕242号)第二条规定,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三)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

(四)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该办法于2021年10月1日起生效。

因此,张先生应当去基层人民法院,也就是县级人民法院起诉。由此看来,中级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并无不当。

除此以外,经过实体审理的复议案件,以区县政府作为被告,也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举例简单来说,张先生向乡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乡政府以该信息涉密为由拒绝公开。张先生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乡政府的信息公开答复。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就应该以乡政府和县政府为共同被告,向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那如果选错法院会有什么后果呢?

如果选择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立案庭法官一般会不予立案,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实践中,如果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没有管辖权,一般会向原告释明情况,要求原告撤诉后,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坚持不撤诉,法院则会裁定驳回起诉。

但在现实中,有些老百姓不了解管辖方面的规定,认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有失公正,进而对管辖问题提起二审、再审,程序走了一年半载,还没有进入到实体审理。这样不仅浪费时间,消耗精力,也对维权丧失了信心。

因此,在明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依法维权,除了要确定准确的原告和被告外,还要找对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样才能正常审理案件。否者就会事倍功半,得不偿失。希望有维权意愿的朋友们多向专业律师咨询,帮您出谋划策,找对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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