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一: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
一、犯罪构成体系:进一步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
二、犯罪概念的阶层化理解
1、分析案例的时候,应先分析客观阶层,再分析主观阶层。若客观要件不满足,则不可能构成犯罪,也无须考虑主观要件。若客观要件符合,则应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客观违法阻却事由。两个分析路径都归于无罪,但无罪的理由不同。
2、客观违法阶层(示例)
(1)甲送给乙一双溜冰鞋,希望其溜冰的时候摔死,后乙果然摔死(危害行为)
(2)甲不同意妻子剖腹产,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情况紧急,医生只能未经同意实施剖腹产手术,患者死亡。——此时,客观阶层满足相应要件,进一步,只能以紧急避险/推定的被害人承诺阻却犯罪成立。
(3)降低危险行为不是危害行为;替代危险行为是危害行为。
3、主观责任阶层(结合共同犯罪)
【案例】甲告诉乙自己盗窃了一批摩托车,希望乙借给自己卡车,甲用乙借的卡车将摩托车运到外地卖掉。
【客观违法阶层】甲将盗窃的摩托车卖掉,妨害了司法机关的追赃活动,客观上成立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乙为销赃活动提供帮助,一起制造了客观阶层的违法事实。
【主观责任阶层】甲具有犯罪故意,但基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甲的犯罪在可谴责性上被阻却;而乙最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帮助犯。
【总结】在共同犯罪的场合,从犯罪角色的角度,要先分析实行犯(共犯从属性原理);从犯罪成立角度,要分析每个行为的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
专题二、不作为犯
一、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负有作为义务—具有作为可能性—不履行该义务—与相应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
二、作为义务的来源(实质的二分说)
(一)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1、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如自己饲养的宠物狗)
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
3、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1)先行行为需对法益创设危险,尤其注意结合共犯问题;(2)正当防卫中,防卫人有防止过当结果发生的义务。
(二)对法益的保护义务
1、特定关系:法律规定、职业要求、自愿救助行为形成依赖关系(如捡起树林中的弃婴)
2、特定领域:特定领域的管理者+形成依赖关系。
专题三、结果加重犯
(一)基本原理:基本犯罪(A罪)+加重结果(B罪)=定基本犯+加重结果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加重处罚
(二)常见情形
1、只能过失: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
2、可故意可过失: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
(三)考查要点***:
1、“因”的辨认: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导致(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案例】甲抢劫乙,乙反抗,甲用砖头敲死乙,取走财物,甲的杀人行为是为了劫取财物,属于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2、因果关系的判断(介入因素+无法查明案件的分析)
①行为人是一个人
A、实施一个行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B、实施两个行为:分析可能的情形,然后汇总对比,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案例】甲以杀人故意砍杀乙,乙倒地后,甲放火离开,乙死亡。现无法查明乙的死亡时间。(结合结果推迟发生时按无法查明分析,只有唯一结果)
【可能情形1】乙在放火前死亡,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放火行为构成放火罪。因为死亡结果已经评价,故应最终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和放火罪,数罪并罚。
【可能情形2】乙是甲放火后死亡,砍杀行为与放火行为叠加,共同导致乙的死亡结果。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放火罪致人死亡;死亡结果不得重复评价,因此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和放火罪,数罪并罚
②行为人是两个人
A、共同犯罪:启动“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涉及共同犯罪的判断)
(1)故意的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2)过失的共同犯罪:观点展示——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多数说);
(3)故意的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存疑有利于被告,都认定犯罪未遂;
(4)过失的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存疑有利于被告,都认定无罪。
B、不构成共同犯罪:分析可能的情形,然后汇总对比,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案例:交通肇事连环碾压】甲开车不慎撞倒丙,甲逃逸,五分钟后,乙开车从丙身碾压而过,丙死亡。先无法查明,丙是甲撞死的还是后车乙碾压致死
【可能情形1】丙在乙碾压之前死亡,即甲直接撞死丙;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乙碾压的是丙的尸体,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可能情形2】丙在乙碾压后死亡,即丙的死亡与乙的碾压行为有因果关系;又因为乙的碾压作为介入因素是甲的行为引发的,因此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也有因果关系。二者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汇总结论(死亡越早对行为人越有利)】两种情形中,丙的死亡结果都能归结于甲,若归结于乙则可能冤枉乙。故存疑时应认定甲构成交通肇事罪。
【延申案例:承继共犯中的无法查明***——故意犯罪的先后问题,未考过】
【案例】甲抢劫丙,使用暴力将其打倒在地;乙路过,帮助甲在丙身上取财,丙反抗时乙踹了丙一脚后将钱包拿走。后丙死亡,但无法查明死亡结果是甲的暴力导致还是乙踹一脚导致。
【分析:前一阶段,甲单独犯罪;后一阶段,甲乙共同犯罪】
(1)可能情形1:甲的暴力导致丙的死亡,死亡结果归咎于甲;丙的死亡结果与乙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2)可能情形2:乙的行为导致丙的死亡,此时,乙的伤害行为也代表了甲的意志(承继共犯),启动“部分实行,全部负责”,故甲乙共同对丙的死亡结果负责。
【结论】甲最终对丙的死亡结果负责,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对乙启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乙不对死亡结果负责,成立抢劫罪的承继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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