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劳动合同(善言法务普法行动四)

 2025-08-13 15:51:02  阅读 910  评论 0

摘要:转眼间又到了金九银十的找工作高风期,很多人总是走马观花的找工作,不具备很好的维权意识,只要有工作的机会就会选择去做,不会对公司的正规性考虑很多。更有一些人本身没有多少职业技能,只能被招工,即便是进了大企业也不属于公司体制内,只能以劳务外派的名义做事情,不能

转眼间又到了金九银十的找工作高风期,很多人总是走马观花的找工作,不具备很好的维权意识,只要有工作的机会就会选择去做,不会对公司的正规性考虑很多。更有一些人本身没有多少职业技能,只能被招工,即便是进了大企业也不属于公司体制内,只能以劳务外派的名义做事情,不能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享受不到正式员工的福利待遇,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很难维权。

那对于这类小伙伴,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公司的所有制度都是合理的吗?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善言法务针对劳动过程中最常见的7条劳动纠纷问题给出了解释,李世民曾说过"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知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前人之鉴值得我们学习。

1、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很多员工进公司工作都不没有签公司的合同,而是落在其他公司或者子公司名下,一旦发生工伤或者其他事情,公司大多会推卸责任,令劳动者有屈无处说。

2、非全日制的用工模式,是否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答:《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即便是非全日制的用工模式只要是劳动关系,就应订立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3、劳动合同期满仍在原用人单位,是否仍受劳动法保护?

答: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拒绝的,应视为双方形成不定期劳动合同关系,仍受劳动法的保护。但是员工也会面临着随时可以被要求终止劳动关系的风险。

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依旧,但是关系就变成了不定期劳动合同关系,员工和公司都可随时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没有提前告知的义务。

4、试用期的工资怎么计算?

答: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这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工资大多按照约定转正工资的80%计算,且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地区最低工资)。

5、公司可以延长试用期吗?

答:试用期过后,公司单方面决定延长使用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公司无权延长试用期,若公司因为种种原因认为员工不适合公司环境,可在试用期内向员工提出,不可无限期的试用下去。

6、劳动者的隐私权问题

答:用人单位仅可以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与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这一点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自己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

若公司提出扣留身份证或者是要求将家人详细信息告知或者提出其他有关隐私的问题,员工可不告知。员工自己去工作又不是家人。已报出的扣留身份证的公司大多是传销或诈骗公司。

7、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也就是没有做错事情的前提下被无故辞退,且还没有提前一个月告知,员工有权要求对方给与2N的补偿金。


善言法务提醒诸位:找工作一定要认准公司,切不可得过且过,时刻保持“宁缺毋滥”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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