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某法院审理原告珠海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小娴劳动争议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是否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两倍工资问题存在争议,故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劳动合同上被涂改的合同期限进行鉴定。
本鉴定依据SF/Z JD0201001-2010《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5-2010《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8-2010《文件材料鉴定规范》等司法鉴定技术规范进行检验。
经检验,检材纸张为印刷合同格式纸,需检的二行书写笔迹,其部分墨迹在纸张正面、背面有明显洇散现象,外观形态清晰,具备鉴定条件。
经运用Leica M205A三维立体显微镜、Regula 4305M文检仪等检验发现:检材需检笔迹的笔痕、色泽、墨迹在纸上渗散、干涸等的显微形态、光谱特性存在差异,反映原书写的日期为“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添改书写的日期为“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原书写的日期“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笔迹与第一行书写的内容“本合同继续签约期限延续到”笔迹的笔痕、色泽、墨迹在纸上渗散、干涸等的显微形态、光谱特性前后符合,反映为同一黑色墨水笔连续书写的形成特征;添改书写的日期“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笔迹则与前述同行及第一行笔迹的笔痕、色泽、墨迹在纸上渗散、干涸等的显微形态、光谱特性存在差异,反映为不同笔不同墨水色料不同时书写的形成特征。检材笔迹特征比对图片见附件。
根据以上检验结果,经对特征价值总和综合分析:检材上书写的“本合同继续签约期限延续到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内容中,原书写日期是“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添改书写日期是“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原书写日期与添改书写日期不是同时书写形成。
检材上书写的“本合同继续签约期限延续到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内容中,原书写日期是“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添改书写日期是“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原书写日期与添改日期不是同时书写形成。
附件:检材笔迹特征比对图片
JC01:《劳动合同》第5页变更内容或续签期限栏中的二行笔迹
正面
背面
470nm
590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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