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塘律师(河北通勤车涉水倾覆事故)

 2025-08-13 17:57:02  阅读 168  评论 0

摘要:据报道,2021年11月11日早上7时许,河北省平山县钢城路滹沱河段发生一起敬业集团通勤班车涉水倾覆事故。最新消息,经全力搜救,共救出50人,其中37人平安(29人已返回工作岗位,7人在医院留观,生命体征平稳,肇事司机1人被依法控制),13人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另失联1人仍在

据报道,2021年11月11日早上7时许,河北省平山县钢城路滹沱河段发生一起敬业集团通勤班车涉水倾覆事故。最新消息,经全力搜救,共救出50人,其中37人平安(29人已返回工作岗位,7人在医院留观,生命体征平稳,肇事司机1人被依法控制),13人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另失联1人仍在全力搜救中。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网友纷纷留言:

1、这算是重大事故还是特大事故呢?

2、这是否属于工伤呢?上班途中出事,还是公司的大巴车,公司也有一定的责任,遇到突发情况即使迟到也可以理解的,估计是司机怕迟到才铤而走险。

3、司机是否也有责任,企业平时安全教育做到了吗?

4、交通道路管理部门是否也要承担责任呢?

法律解答:


一、本次事故属于重大事故还是特大事故 ?

依据:《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一、道路交通事故分类: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本次事故已造成了13人死亡,属于“特大事故”的类型。


二、受伤亡的职工是否属于工伤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次事故中,员工都是在上下班途中,除查明有故意犯罪、自残自杀的人员外,均为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第(六)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或因公死亡。


三、本次事故肇事司机可能涉嫌什么罪名?

1、涉嫌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目前这场事故已造成13名员工死亡1名失联,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可以判处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

2、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从司机个人主观角度来看,是不存在主观恶意的。虽然过桥前曾遇到交警劝阻,但是这种劝阻不是强制性的禁行,而且相关道路也没有设置路障,这个司机基于之前通行的经验和认为自身是班车比小车稳可以正常通过漫水桥的判断,属于一种盲目的过于自信的过失。综合以上情节分析,该司机的行为应该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司机的出发点是希望顺利通行带着一车员工及时到公司打卡上班,并不是要故意去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应该不存在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3、司机无罪

在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不能主观判断司机是否涉嫌上述罪名。


四、公司是否也有责任?交通管理部门是否也有责任?

事故原因暂未查明,不宜主观评价

希望逝者安息,家属保重,公司与政府承担起责任,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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