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杀赔偿成功案例(2017年独生女猝死)

 2025-08-21 23:57:01  阅读 916  评论 0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工作压力逐渐增大,职场人群发生意外死亡的可能性也比过去大了许多。长时间的加班,和工作的疲劳累加起来,可能会导致发生各种意外,新闻里也不乏相关案例,有不少加班人群频繁传出猝死的消息。在这样的大前提下,人们为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利益,倾向于买一份保险

随着现代社会工作压力逐渐增大,职场人群发生意外死亡的可能性也比过去大了许多。

长时间的加班,和工作的疲劳累加起来,可能会导致发生各种意外,新闻里也不乏相关案例,有不少加班人群频繁传出猝死的消息。

在这样的大前提下,人们为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利益,倾向于买一份保险,保证自己发生意外的时候,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用以支付医疗费用。

最不理想的情况下,就算被保险人的生命没能成功挽救,保险所带来的赔偿,也可以给死者家属一些安慰,保障失去亲人的家属日后的生活。

这就是保险的根本,也是它最大的作用。

正是抱着这样的想法,一位云南的年轻女性为自己购买了两份意外保险,并在不久之后意外身亡。

家人悲痛万分的同时,也按照她所购买的保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可保险公司却表示死者的死因不明,拒绝赔偿。

失去孩子的痛苦,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愤怒,让死者的父母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双方对簿公堂。

还好,最终法院给出了公平的判决。

家中独女,因为一场意外而身亡

王小姐出生于1985年,是家中唯一的孩子。

从小,王小姐的家庭经济情况就不错,再加上她是独生子女,父母把所有的爱都倾注到了她身上,从小培养她多方面发展,投入了大量精力。

王小姐也没有辜负父母的期望,她学习成绩一直不错,从小学到大学都十分优秀,深得老师同学的喜爱,而且展现出了极佳的沟通社交能力。

毕业之后,王小姐进入了一家名企,经过几年打拼,一路当上了董事会秘书,每月收入虽然算不上特别多,但已经比很多同龄人要优秀不少。

看着辛苦培养起来的女儿事业有成,王小姐的父母十分欣慰,也经常因此被亲戚朋友们羡慕,说他们生了个好女儿。

唯一让他们有些着急的是,女儿已经32岁了,却仍然不谈恋爱,也没有短时间内结婚的想法。

老两口的观念并不陈腐,他们并没有尽早抱上孙子孙女的想法,只是在他们看来,女儿的年龄到了这个阶段,也应该建立属于自己的家庭,获得一份跟原生家庭不一样的幸福。

本来,老两口还想着,等到女儿这段时间繁忙的工作做完,趁着她闲下来的时候,找几个相熟的亲戚替女儿相相亲,看看有没有合适的男方可以试着相处一下。

然而正如那句话所说——天有不测风云。谁都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个会先来。

2017年10月13日早晨,王小姐的父亲王先生和母亲董女士发现,在女儿早就应该起床准备收拾上班的时间,女儿却不在客厅和厨房,卧室里也没有动静。

本着不侵犯女儿隐私的想法,王先生先是敲了敲卧室的门,希望叫醒女儿,但房间里依然没有任何回应。

王先生意识到可能出了什么意外,他马上找了钥匙打开了房门,看到的是令王先生夫妻二人绝望的一幕

——女儿没有躺在床上,而是面朝下趴在卧室的门后面,一动不动。

王先生赶紧让妻子拨打120,自己则上前查看女儿的情况,试着唤醒女儿。

可是为时已晚,此时王小姐已经没有任何生命体征。

半个多小时以后,急救医生到达了王先生的家,对王小姐进行了紧急救治,仍然没能挽回王小姐的性命。

可怜这样一个从小优秀到大的女孩,在人生最值得奋斗也是最美的年纪里,还没来得及体会生活的美好,就以这样孤独的方式离开了这个世界。

急救医生眼看王小姐已经无法救治,便开具了《尸检建议书》,建议王先生和董女士对女儿的遗体进行尸检,以此来确定女儿的真正死因和死亡时间。

然而此时的王先生和董女士,正因为女儿的死亡陷入万分悲痛的状态。

王小姐是家里唯一的孩子,是全家的指望,老两口并没有想过自己今后的人生要由女儿来赡养,他们靠养老金已经足够生活,他们希望的只是女儿能够幸福快乐。

可是就连这样一个简单的愿望,现在都无法达成了。

因此,王先生和董女士对女儿的离去,久久无法接受,他们拒绝进行尸检,不希望在女儿走后再让孩子遭罪。

即便理智上两个人都知道,已经死亡的女儿留在世间的只是一具皮囊,但在情感上,他们还是希望女儿能够体面地离开。

所以最终,王小姐的遗体没有经过尸检,而是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开具了《死亡证明书》,证明了王小姐的死亡。

王小姐离世两天之后,王先生和董女士办妥了所有手续,为女儿办理了火化。

他们原以为,这件事至此完结,可是在收拾女儿遗物的时候,意外发现的几张纸,让这一家人在悲痛之余又卷进了一场官司。

生前曾购买猝死保险,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2017年5月份,也就是在王小姐意外身亡的5个月之前,她曾经买过一份保险。

可能是出于身为独生子女的谨慎,也可能是出于对自己父母日后生活保障的想法,王小姐在咨询过很多保险业务之后,瞒着父母,购买了保险公司的两份保险。

第一份保险,保险范围是“意外身故”,保险金为50万元。

第二份保险,保险范围是“猝死”,保险金也是50万元。

可以看得出来,王小姐确实对相关保险产品进行了了解,她购买的两份保险,基本上涵盖了所有可能让她在来不及反应的情况下离开人世的意外。

但是王小姐没有想到的是,即便购买产品时,已经把所有的情况都想到,还是没能让保险公司痛快地给出赔偿。

王先生和董女士将女儿遗体火化之后,忍着悲痛收拾女儿的房间,从抽屉里找到了两张保险单。

这件事他们原本并不知情,看到女儿竟然购买了意外死亡险,他们心里很清楚,这是女儿为父母留下的一笔意外保障,不禁悲从中来。

仔细阅读了两张保险单的内容之后,王先生和董女士认为,女儿的死亡方式为“猝死”,在保险范围之内。

而这两份保险单的保险期限,是从2017年5月20日开始,一直到2018年5月19日。

女儿死于2017年10月,也正好在保险期限内。

因此,王先生和董女士找到了保险公司,希望对方按照保险合同,给付50万元的保险金。

可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王先生夫妻二人给出的回复,让老两口无法接受。

工作人员表示:王小姐虽然跟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但没有猝死证明,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表明王小姐是属于猝死。

从2018年3月到2018年8月,王先生夫妻二人一直跟保险公司进行沟通,提交了所有证据,包括医生给出的《尸检建议书》和警方给出的《死亡证明书》等等,但双方一直无法协商到位。

直到2018年8月27日,保险公司出具了一份《理赔决定通知书》。

内容是因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所以不予给付王小姐的保险金,正式宣告了对此事的决定。

这让王先生和董女士感到十分愤怒,此前他们经常从电视新闻和报纸里看到保险公司找各种理由拒绝赔偿客户的新闻,一直以来都当成远在天边的个别案例,没想到今天发生在了自己身上。

对于50万的赔偿金,王先生和董女士认为这是一笔意外的财产,如果确实不属于自己,他们也没有争抢的想法。

但是现在这50万元并不只是单纯的金钱,而是自己唯一的女儿在临死之前留给自己的一份念想,如果不把这50万元拿到手,会辜负了女儿的一片心意。

于是,王先生跟董女士回家商量之后,认为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笔钱,以告慰女儿的在天之灵。

老两口找到了律师事务所,经过跟律师的沟通,他们认为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于是2019年4月份,王先生夫妻二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用法律手段争取属于自己的权益。

2019年5月30日,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法庭上,双方律师你来我往引经据典,都用法律知识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并阐述了事实证据。

家属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各有主张

王先生和董女士认为,无论从什么角度来看,保险公司都没有理由拒绝赔付。

因为这件事,王先生夫妻二人在五个月的时间里,持续跟保险公司进行沟通,期间不断提到女儿的死亡,对二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因此,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50万元的保险金,并在此基础上,希望法院对保险公司拒不依法及时进行赔偿得行为做出相应的惩罚,要求其支付10万元的赔偿违约金,合计总共60万元。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王先生和董女士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女儿属于“意外身故”或者“猝死”。

王小姐所购买的保险,里面清楚地写明了属于“意外身故”和“猝死”的条件,而王先生和董女士提交的所有材料里,没有符合保险条件的内容。

所以保险公司拒绝对其进行赔偿,符合保险合同内容,也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正当合法的做法。

至于王先生要求的10万元违约金,保险公司更是认为无从谈起,因为保险公司并没有违约。

更何况,哪怕是产生了违约的情况,保险合同也没有规定违约金条款,如果王先生执意要求违约金,至少要给出这10万元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是以什么为基础计算的、合不合理等等信息。

保险公司的说法,让王先生和董女士情绪激动。

王先生表示,自己女儿投保的两份保险,既保障了意外身亡,也保障了猝死,2017年女儿死去的那一天,现场既没有犯罪痕迹,也没有自杀的可能性,这些都是公安局进行调查之后证明过的。

32岁的年轻女性,在没有自杀,也没有被犯罪者杀害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基础疾病,就这样离开了人世,死因必然是猝死。

退一万步说,就算不是“猝死”,那也一定符合另一份保险中“意外身故”的保险范围。

无论如何,王小姐的死一定在两份保险的赔偿范围内,无论按照哪一份进行赔偿,都一定要支付50万元的保险金。

面对这样的争议,法院对原告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描述进行了审核,并给出了见解。

首先,法院判定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原告被告双方都对王小姐跟保险公司签订了两份保险合同没有异议。

然后,法院开始判断王小姐的死亡究竟是否适用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

法院认为,人的死亡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因为自身疾病或身体原因而导致死亡,另一类则是遭到了外来的暴力事件导致死亡。

而王小姐跟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里有相关条款,对“意外伤害”和“猝死”给出了大体描述。

“意外伤害”指的是不属于疾病的、突发的、外来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情况,而“猝死”指的是因为身体机能下降,或者有不为人知的潜在疾病,导致当事人在24小时内非暴力死亡。

根据这一系列定义和常识,就可以判断出王小姐的死因。

在王小姐死亡之后,急救医生来到现场抢救,抢救无效后,公安机关也进行了调查,都出具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王小姐的死亡并非因为违法犯罪,也不是遭到外来暴力攻击而死。

这样一来,王小姐的死亡原因就只能是自身疾病或者身体原因。

虽然王小姐的父母没有对女儿进行尸检,无法确定具体死因,但从当时的情况和急救医生的判断,以及生活常识可以得知,王小姐的死亡特征可以被判定为猝死。

另外,保险公司虽然声称王先生夫妻二人无法给出具体死因,但同时,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王小姐的死亡原因属于保险合同里的免责条款。

基于以上所有原因,法院支持了王先生和董女士夫妻二人对于50万元保险金的诉求。

不过,对于夫妻二人要求的10万元赔偿违约金,法院认为,王先生和董女士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行为对他们造成了具体损失,要求赔偿违约金也确实不在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因此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不予支持。

最终,人民法院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作出如下判决:

保险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王先生董女士支付全额保险金50万元,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支付完毕,同时驳回王先生和董女士要求10万元违约金赔偿的诉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先的9800元减为4900元,其中保险公司承担4000多元,王先生夫妻二人只需承担817元。

投保容易理赔难,已经成了很多人对保险行业的固有印象,因此在当年,这件事引发了舆论的轩然大波,很多人对保险公司进行了谴责。

但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合法合规地行使权利有多么重要。

保险公司之所以理直气壮地拒绝向王先生和董女士支付保险金,主要是因为夫妻二人没能给出女儿死亡的具体原因。

所以,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我们最好还是要尽可能遵守保险条款内容,同时保险公司也要努力避免公式化对待每一单赔付业务,才能杜绝相关情况一次又一次发生,让“保险理赔”这件事,不再成为每一个保险用户的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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