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1年女子出车祸)

 2025-08-22 01:03:01  阅读 347  评论 0

摘要:2011年1月14日,在河南省郑州市,一位叫刘永宾的男子在开车时不小心撞了个人,之后他赶紧带着被撞的人到医院去检查,检查过后发现没什么大事,这事也就算过去了。可是两年多以后,当时被撞的张秀银竟把刘永宾告上了法庭。其要求赔偿的金额里,居然还包括被撞两年后出生孩子的

2011年1月14日,在河南省郑州市,一位叫刘永宾的男子在开车时不小心撞了个人,之后他赶紧带着被撞的人到医院去检查,检查过后发现没什么大事,这事也就算过去了。

可是两年多以后,当时被撞的张秀银竟把刘永宾告上了法庭。其要求赔偿的金额里,居然还包括被撞两年后出生孩子的抚养费。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两年以后才告上法庭?又凭什么赔偿的金额里还要有刚出生不久孩子的抚养费呢?

2011年女子出车祸,两年后再次起诉,要求赔偿刚出生孩子的抚养费

事故发生

2011年1月14日,家住郑州的刘永宾在开车回家的路上,撞倒了骑着电动车的张秀银。经过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秀银没有责任,而刘永宾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之后,刘永宾曾跟张秀银私下协商了赔偿的事情。张秀银希望刘永宾可以赔给自己一辆新的电动车,那么她就不再追究了。如果不愿意赔偿自己一个新的电动车,那么她就去医院住院。

虽然只有2000多元钱,但是刘永宾觉得自己买有保险,没必要自掏腰包,所以刘永宾便拒绝了张秀银的要求。而两人的私下协商也就这样不欢而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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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之后,张秀银便来到了郑州人民医院住院,这一住就住了10天,期间更是做了一系列的检查,而这些检查也产生了2000多元钱的医疗费用。

10天后张秀银出院了,双方也来到了交警队进行协商。因为张秀银在医院进行了多项检查,也检查出了很多伤病,所以张秀银对于这次的协商,她直接让刘永宾给出一万元的赔偿金。

而面对张秀银的检查结果,刘永宾认为有些伤病并不是自己造成的,所以便不同意张秀银给出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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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双方对于这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一直存在分歧。最终,他们决定到法院解决。

张秀银将刘永宾起诉到法院以后,她认为自己的伤情已经构成了伤残,所以她向法院提出了要对她的伤情进行伤残鉴定等级的申请。而法院也依法委托了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原来,早在2004年,张秀银也是因为车祸导致左膝关节外伤,在郑州市骨科医院进行“左膝关节侧副韧带重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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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自从从医院出院以后,张秀银一直觉得膝盖疼痛,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她的生活,她觉得自己的左膝在这次车祸中又再次受伤。于是在鉴定时,张秀银提出让鉴定机构鉴定自己因韧带损伤构成伤残的等级。

因为在郑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的诊断报告上显示:全身软组织损伤、腰椎间盘突出等,并没有提到韧带损伤等。所以由于张秀银自述的病情与她病例中记载的病情并不一致,因此无法进行鉴定,于是司法鉴定机构将鉴定卷宗退回到了法院。

因为没有伤残等级鉴定证明,所以张秀银可能就无法得到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种赔偿。于是,张秀银选择了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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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漏诊无法鉴定

但是腿部的疼痛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日常生活,所以张秀银又到其他的几家医院进行了检查和治疗,发现腿部是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

不同的医院给出了不一样的诊断结果。于是,2012年8月,张秀银再次来到法院打官司,而这次她起诉的对象却是郑州人民医院。

在法庭上,张秀银认为,郑州人民医院在对她进行诊疗的时候,出现了一些漏诊、延误治疗的情形。并要求郑州人民医院赔偿她各项费用共计大约2万元。

于是,张秀银向法院提出了相关的司法鉴定申请,而法院也委托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郑州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漏诊、延误治疗进行了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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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显示:从张秀银在郑州人民医院入院时所做的“左膝核磁共振描绘图”可以看出,当时她的左膝前交叉韧带存在新的损伤,而医院并没有记录在病例中。

因此该鉴定中心认为:郑州人民医院在对张秀银的治疗中,确实存在漏诊和延误的情形。

2013年5月24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郑州人民医院赔偿张秀银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8299.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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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告上法庭

张秀银明确自己膝盖的伤就是因为那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之后。在2013年7月30日,张秀银再次将刘永宾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可就在这时,被告方的保险公司则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只有一年时间。

而当时事故发生时间是2011年,而现在已经2013年,由于张秀银的这次起诉已经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所以保险公司认为张秀银没有起诉的权利,也丧失了胜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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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据张秀银的事情,法官也给出了正确的说法:张秀银时隔两年再次起诉,这并不是因为张秀银的主观原因造成的,而是由于医院的漏诊,致使她没有办法做伤残鉴定,这算是一种客观原因,所以,张秀银依然具备起诉当时被告(刘永宾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的权利。

双方再次对簿公堂,对于张秀银膝盖上的伤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双方各有各的看法。于是,在经过双方同意的情况下,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委托河南中允司法鉴定中心,给张秀银做伤残等级鉴定。

2014年10月,该鉴定中心出具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中认为,张秀银的确是因为外伤导致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左下肢丧失功能18.6%,伤残等级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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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对于这份鉴定结果,刘永宾及保险公司都不认同,因为他们觉得张秀银的伤情并不能构成伤残,所以他们决定申请重新鉴定。

因为法院的委托程序合乎法律规定,并且刘永宾和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能够推翻这一份鉴定结论,所以对于他们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并不予准许。因此,张秀银的鉴定报告是真实有效的。

然而在这次诉讼中,双方还存在着一个更大的争议焦点,那就是张秀银提出的:车祸两年后生育的孩子抚养费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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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补偿刚出生孩子抚养费

因为经过鉴定张秀银的伤情构成了伤残等级,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张秀银有权利让对方赔偿相应的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结合张秀银的情况来说,她有一个七十多岁的老母亲,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这三个人都是张秀银的被抚养人,所以张秀银有权利让对方赔偿相应的三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可是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11年的1月,然而张秀银的第二个孩子是在2013年1月出生的,而这个孩子的抚养费是否需要赔付也成了双方讨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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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宾及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的时候,张秀银并没有任何怀孕的迹象,也没有妊娠,他们不可能为一个未来不确定的损失来承担相应的义务。

也就是说张秀银是在出院后的2012年3月才怀孕,距离那场交通事故已经过去了一年多。所以,这个孩子与交通事故没有任何关系。

而张秀银一方对于这样的说法却不认同。他们认为:尽管张秀银是在车祸发生两年后才生的第二胎,但是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是以张秀银构成伤残为基础所产生的,所以张秀银一方认为对方必须支付第二胎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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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张秀银一方认为:张秀银的伤残鉴定是在2014年12月份做出来的,那么在2014年12月之前,所需要负担的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是包括张秀银的第二胎孩子的,而法院依据法律规定都应当予以支持的。

而在生活中有很多的案例,基本上都涉及到了在车祸后所生孩子抚养费的诉求。虽然有的法院是支持这种诉求的,但是有的法院是不支持这种诉求的。

首先来说,法律在这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差异,主要因为:有的法院是采取了在事故发生时的时间点来界定被抚养人的人数;有的法院采取的是,在起诉时的时间点来确定被抚养人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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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张秀银的案子中,张秀银因为这次事故对她的劳动能力产生了影响,在她起诉的时候,她的第二个孩子已经出生,并且这个孩子必定是要她来抚养的。所以法院认为,应当支持张秀银第二个孩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2015年2月9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最终审理认为:根据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刘永宾是负全责。所以,刘永宾应当对张秀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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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刘永宾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所以,应当先由刘永宾的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张秀银的损失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刘永宾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张秀银总计七万六千多元,其中包括张秀银第二个孩子的抚养费一万两千多元。

另外,鉴定费700元,评估费30元,并非在交强险承保范围内,应当由刘永宾赔偿给张秀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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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刘永宾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了上诉,保险公司认为第二个孩子的被抚养人赔偿金不应当支付。

2015年7月15 日,郑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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