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的权利
接受辩护委托权、代理委托权。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权。查阅案卷权。调查取证权。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障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权。律师拒绝辩护代理, 须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 属于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拒绝辩护的,须经人民法院同意。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权。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权。在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如对法庭不当询问的拒绝回答权、发问权、提出新证据的权利、质证权、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等。代为上诉的权利。代理申诉或控告权。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律师的义务
只能在一个律所执业。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期间内,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并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得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不得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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