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后,国家可以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迄今为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法人的寥寥无几,究其原因,在社会资本的策划下有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倾向。农业生产经营的模式关系未来农业的发展方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附带“生态管养”可能事关重大。
常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附带“生态管养”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释放了劳动力,城乡差距应当逐步缩小,但事实上可能相反;农村村民依靠承包责任地仅能维持温饱,即使现在可能也是如此。社会,特别是农村村民应当追问其中的原因;从以下两条线索,公众可能得出城乡差距逐步扩大的原因。
线索之一,农村“万元户”的分布。家庭承包责任制实施初期,农民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出现了不少“万元户”;从“万元户”的分布情况分析,较少,或者没有粮油等重要农产品种植者,多数是家庭副业,或者其他行业经营者。
农村万元户“发家”的一个共同特点:他们的生产经营没有使用农业承包地,例如,家庭副业养殖户使用了自留地、水面等未利用地,其他行业经营者使用了农村建设用地;已经使用的未利用地,或者农村建设用地的万元户可以转行,是万元户们进一步发家的主要原因。
线索之二,“天下第一村”的分布。这里的“天下第一村”并不仅指江苏的华西村,天下第一村的共同特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使用建设用地;我们应当客观承认,中国可能还没有一个村因仅使用农业用地种植粮油等重要农产品成为富裕的第一村。
社会资本当然了解其中的“规律”——农村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是致富的途径之一;几十年后,包括农村学校等公益用地在内的建设用地已被社会资本控制,社会资本控制的“农庄”多数为未利用地。
社会资本还掌握其中的操作规则,以公益利益的理由将多数农村建设用地转用为国有建设用地,“切断”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联系;否是为公共利益既有法律判断,也有事实判断,例如,招商引资的事业可以评价为公共利益,而企业不能评价为公共利益。不能唤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利意识,可能是社会资本的努力的方向。
利用农村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是致富的途径之一
多数人,包括农村村民谈论农业生产经营范围有特性决定的指向,即,农业生产经营的范围仅指农业生产,不包括与农业生产相关的供销、信用与消费;甚至还不包括蔬菜生产,更谈不上诸如养殖业等副业,例如,蔬菜基地为典型的永久基本农田,多数人可能没有认识蔬菜基地的重要地性等。人们可能在问,社会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认识呢?
与农业生产相关的供销、信用与消费等经济倘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参与合作经营,社会资本参与经营的营利能力有限,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作出限制,而且将盈余分配定义为: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不以投资比较分配为农业(专业)合作的主要特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合作经营,例如,没有劳动能力的诸如“五保户”等村民仍能分配口粮(成员身份分配盈余),“工分”仅是劳动报酬。问题是,大多数农民为何还要赞成家庭承包责任制?文化大革命期间,以及后期的多数人不理解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为合作经营,将农村中供销、信用、消费合作经济剥离他人经营,农业生产经营权能维持温饱。
农村中供销、信用、消费等合作经济的性质为集体经济。根据《宪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供销、信用、消费合作经济倘若不剥离他人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多元化,成员的就业途径不仅是农业生产。
供销、信用等农村合作经济由1954年宪法所确定、计划经济时代,农村村民不能参与招工,农村中的供销、信用、消费等合作经济剥离经营可能符合当时的政策,但可能与法律不符;农村村民依靠农业生产仅能维持温饱,可能是农村不得不实行家庭承包责任的主要原因。
社会需要讨论的是,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局限性,以及国家能不能根据法律规定恢复诸如供销、信用、消费等合作集体经济形式。
家庭承包责任制期限较长事实上剥夺了新增人口的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责任制在一对夫妻只生育一胎的计生政策下矛盾并不突出,但与鼓励多生育的政策可能存在冲突。最为重要的是家庭承包责任制可能与大规模的农业现代农业有一定的限制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于2006年;合作的范围除了信用合作外,还与《宪法》第八条的内容一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规定的合作内容共有四项。合作的范围有业务本身,例如,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合作的范围也有服务,例如,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问题是,服务合作是否包括业务本身?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项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法律人首先要从文义解释得出结论,法条中列举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与“其他”的关系为列举与兜底关系;“相关服务”不包括农业“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的本身。
多数人,特别是社会资本可能对前述结论有异议;法律人需要通过体系解释得出结论。《宪法》第八条第一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分”,是指家庭承包经营,“统”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不能解释出由其他社会资本经营。
对该问题的回答关系到依宪治国等重大问题,法律人不能回避!
农民专业合作的范围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实施后,社会资本不遗余力地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多数建设用地已被社会资本控制,例如,不少农村学校的用地已成为企业用地。
2019年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目的之一为,农村集体组织通过开发、利用该类建设用地实现农村村民共同富裕;多数地方政府却寻找不到农村的建设用地的在哪里,于是合村并村便广泛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中的所有集体建设用地,例如,城中村所有的集体土地可以评价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合村并村集约的土地经登记当然可以评价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价值高低取决于登记的建设用地性质,例如,登记为工业用地与登记为房地产的价值不同。农村集体组织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转让前需要确定登记的类型,例如,登记为房地产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决定单独,或者合作开发等;地方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谁利用,或者谁开发。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附近的土地通常为农业用地,并被家庭承包合同确定了具体的使用权;常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附带“生态管养”可能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附带“生态管养”协议的期限不能突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否则,大规模农业生产可能被附带协议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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