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30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份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万达集团信息管理中心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信息管理中心常务副总经理、商务综合组副总经理、信息管理部运维项目组资深经理、商务综合组主任工程师5人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
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朱某在担任万达集团信息管理中心总经理期间,为他人中标万达广场项目提供便利。收受干股价值30万元以及分红贿赂款60万元。
被告人冯某、赵某、暴某、董某在分别担任万达集团信息管理中心高管期间,明知不符合集团招标条件仍合谋违规让产品中标,并多次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45万元。
行贿的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某也因此获刑。
上述人员最终被判处一至三年左右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以罚金。
公司员工因此造成有违法犯罪记录,对其今后生活及其小孩都会有较大影响,肯定会悔不当初。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很多员工想当然地认为受贿的只有可能是国家公职人员,经常收受客户红包、干股,大不了到时候退款辞职,这种想法就大错特错了。
因受贿可能给企事业单位造成巨大损失,该种行为如果不予惩处,势必会纵容员工,特别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和非国有大型企业人员,往往涉及的利益以及带来的损失较大。
故《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本罪首先对于所有的企业员工都适用;
其次主动索取和被动收受都不影响;
再次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且不分正当利益或不正当利益;
最后只有数额较大才构成此罪,如果金额较小只是受贿行为。
2、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
该罪名只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等其他单位构成此罪,国有单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则构成贪污罪;
企业工作人员利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该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6万元,巨大是100万,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
3、盗窃罪
“11万的黄金邮寄丢了”、“快递员监守自盗顺走83万首饰”、“因老板没发年终奖,盗窃老板财物”、“员工偷啤酒有奖瓶盖获利”频频冲上热搜。
盗窃罪对于盗窃金额相对于上述两个罪名入刑较低,1000元以上都可以入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因此切记小偷小摸、顺手牵羊,为了蝇头小利而坐牢不值得,影响一辈子。
4、 诈骗罪、帮信罪等网络犯罪
如今网络诈骗兴起,很多诈骗公司都会招揽业务员,一旦进入此类公司要擦亮眼睛,不要做他们的帮凶,不要因高额回报参与诈骗,遇到不合法公司早点离开。
近期代理的刑事案件中很多员工因此获刑,不只是诈骗罪,还有帮信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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