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这么快就被刑拘,有点出人意料。大家都在关注该本次事件的走势,比如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分为两种情况:
1)一般情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加重情形: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目前,根据都美竹披露的情况看,涉嫌被强奸的女性多达8人,其中还有2名未成年人,但这2名未成年人是属于民事意义上的不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刑事意义上的未满14周岁的幼女,尚无更多消息。
但无论如何,如果都美竹所言属实,并被司法机关认定,那么吴先生也会被认定为“强奸妇女多人”的加重型强奸罪,起刑点就是10年有期徒刑!
如果吴先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获取被害人的谅解,构成自首的情况下,那么也有可能减轻处罚,最终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是可能的。
2、吴先生是加拿大籍公民,会影响定罪量刑么?
显然不能。
政法委掷地有声:“在中国的土地上,就要遵守中国的法律”,言外之意,吴先生没有脱罪或减责的特殊待遇,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刑法》第6条有关“属地管辖权”的规定是,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吴先生虽然是枫叶国民,但所涉犯罪行为和结果都在中国境内,中国的刑法当然要对吴先生发生法律效力。
好在本案中,吴先生在都美竹爆料后,没有逃回枫叶国,不知是自己坚信“身正不怕影子斜”还是觉得团队搞得定。但从此事的处理效率上看,警方真是不惯毛病,打击刑事犯罪,使社会秩序回归人们公平正义观念的轨道上来,已是大势所趋。
为非者,别心存侥幸。
3、都美竹披露的信息大都“时过境迁”,甚至有网友认为是吴先生没有满足其高额赔偿而被“敲诈勒索”,那么现有的证据真的会证明吴先生强奸罪既遂么?
有关强奸罪的认定,存在两个关键的事实认定问题:一是发生性行为的事实认定,二是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
有关发生性行为的事实认定,一般的强奸案件中,被害人报警后,警方都会有现场勘验笔录、公安部门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查笔录、验伤通知书等作为证据支持。
本案中,如果当初都美竹被睡后没有及时报警,大概率是不存在上述这些能够证明发生性行为的直接证据的。当然,这并不妨碍事实认定:警察叔叔问吴先生与都美竹是否发生过关系,吴先生能否认么?
最为关键的问题是,本案如何认定都美竹不是“心甘情愿”的被害行为。一般的强奸案中,被害人遇害后一般会及时报警,警方介入后,一方面启动勘验、检查、鉴定程序固定发生性行为的事实,一方面通过监控视频、当事人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判断性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嫌疑人趁被害人酒后睡着、无法反抗之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显然属于刑法意义上“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理当获罪。
所以,本案特殊情形在于都美竹酒醉后被吴先生性侵,那么需要证明的问题是,性侵事实是否发生,性侵时都美竹是否处于醉酒状态。
估计发生性行为的事实,吴先生不会否认。但都美竹显然没有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报警,虽然不报警不代表自己心甘情愿,但从证据和诉讼程序角度看,如果警方没有及时介入,有利的证据很难保存下来。
如果吴先生坚持认为都美竹是自愿的,那么需要更多的证据,比如都美竹是如何应召的、现场如何被灌醉、如何被带进房间、都美竹与吴先生的微信记录以及证人证言都证明了哪些事实问题,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认定都美竹是被吴先生及其团队成员灌醉的情况下,被吴先生性侵的事实。
4、如果说吴先生的行为令人不齿,那么他的同僚也同样可恶,理应接受法律严惩。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对于强奸罪的共犯而言,不是说行为人没有直接实施强奸行为,就不构成强奸罪,而是基于实施强奸犯罪行为的共同故意,为他人的强奸行为提供帮助、支持,就属于强奸罪的共犯,只是在强奸的共同犯罪中可能起辅助作用,将被认定为从犯,从轻处罚。
本案中,都美竹醉酒现场也不仅仅吴先生一人,更有吴先生的一众团队成员,这些人是否存在帮助吴先生锁定被害目标、帮助吴先生实施强奸行为,进而构成本案的共犯,也是值得关注的焦点。
如果本案将来还有吴先生的同僚因此获罪,也不是不可能的事情,没准现在就有人在陆续接受警方讯问和调查了。
5、从刑事诉讼程序上看,吴先生涉嫌“强奸罪”的案件事实大概率已被坐实,获罪是大概率的事。
司法实践中,因为涉嫌强奸罪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除非极其特殊的情况,比如突发重病不适合拘留,否则基本没有变更为较低强制程度的可能,比如取保候审。
警方能将吴先生刑拘,说明手里掌握了足以启动刑事诉讼的充分证据,不出意外的话,一周到两周的时间,吴先生将被检方批准逮捕,这将象征着吴先生大概率要坐牢了。
6、都美竹将会获得什么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92条对前述“物质损失”的规定是,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据此,都美竹有权向吴先生主张的“物质损失”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但不包括“精神损失费”。
当然,作为吴先生认罪悔罪的表现依据,在法庭的主持下,吴先生可以与都美竹达成调解协议,向都美竹支付更高的损害赔偿,以获得谅解,对于从轻判罚是有利的。
7、总结
1)吴先生说,没有一片雪花是洁白的。
网络上也存在一些如果不是都美竹想借机蹭热度甚至“送货上门”的想法,也不会有大杀四方的吴先生。“羊入虎口”是羊的错,这种逻辑看似在道德评判上是成立的,但在法律上却会误人子弟。
都美竹等被害女子吃着网红的饭,不可能不充分利用自己的年轻美貌获取权益,步入“灰色地带”,并不能说是其真实意愿,更多的是职业性质所致。纵然很多人并不喜欢这样靠颜值吃饭的女孩子,但也不能在法律上剥夺她们自由支配性意志的权利。法律的红线不可僭越,吴先生即使做不到坐怀不乱,也需要知道“强奸罪”与“私生活混乱”的法律界限在于女性是否愿意。
2)对于给吴先生背书的顶流大咖的言论,咱们或许应该区别对待。
吴先生在大咖面前的谦恭或许就跟都美竹在他面前一样。不因人废言,也不因言废人。判断一个人的道德良知标准,不在于说了什么,也不在于其他人评价什么,更在于行动。
3)吴先生因本次事件遭到签约品牌的解约,据说各家索赔金额总数过亿,但对于早已赚得盆满钵满的吴先生而言,或许不在话下。
但吴先生的人设崩塌却是拿多少钱都换不回的。先前逃税过亿的某冰,吸毒成瘾的歌手演员,就连外面找个小三被勒索的某波都没机会重返国人的视线。
可以想见,吴先生的重罪将给自己带来多大的灾难,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将伴随吴先生的终生。
4)美丽是天赋,而不应当是原罪。
女孩子年轻貌美本来是一种天赋,但取得人生成功的阶梯则是努力,而非喝酒喝出的机会。如果娱乐圈注定是靠身体、颜值和酒水上位,那么这样混乱的圈子就靠法律和行业规范来治理吧,也别沾这浑水,善待自己的颜值和天赋,别让美丽的天赋被自己走捷径的异想反噬掉。
5)再次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当自己合法权益受损时,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果断维权,犹豫不决对日后维权相当不利。我们多数人或许不会有都美竹的遭遇,但万一摊上了,也别期望以都美竹的维权方式可以成功维权,事不宜迟!
有关本案,您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律师日记
#人民日报:法律面前没有顶流#
#吴亦凡涉嫌强奸罪被刑拘#
#中国长安网:在中国就要守中国法律#
#吴某凡或被判十年有期徒刑#
#吴亦凡曾说若有此类行为自己进监狱#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律师日记(吴某凡先生被刑拘)】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beimuxi@protonmail.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