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预留地法律规定(警惕)

 2025-08-23 05:39:02  阅读 960  评论 0

摘要:■本文作者:佟湘玉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近日,烟台一男子因4300万元的个人捐款被街道办转走,却反遭起诉被“逼捐”2855万元的事情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有网友认为,“捐款是自愿的,还能强迫捐款,涨知识

■本文作者:佟湘玉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近日,烟台一男子因4300万元的个人捐款被街道办转走,却反遭起诉被“逼捐”2855万元的事情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

有网友认为,“捐款是自愿的,还能强迫捐款,涨知识了”;亦有网友表示,“街道办事处没有按照捐赠合同就私自转走捐赠的钱,属于违法。”

现实生活中,村委会、街道办、乡镇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是老百姓公认的有信服力和威信的“政府部门”。

也正因此,在拆迁等重大事项中,部分村委会、街道办、乡镇会“狐假虎威”地拿着所谓的“政府文件”,在老百姓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一些对于老百姓而言有失公平的协议,最终导致老百姓的利益受损。

那么,实务中,村委会、街道办、乡镇具备哪些职能?村委会、街道办、乡镇在拆迁项目中有拆迁资格吗?

一、何为村委会、街道办、乡镇?

事实上,征地拆迁包含前期的征地报批手续及后期的征地补偿等一系列的程序。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部门一般都处于主导的地位,但有时村委会、街道办、乡镇也常常活跃其中。

那么,村委会、街道办、乡镇到底具有征地拆迁的主体资格?

想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看一下有关村委会、街道办、乡镇的概念。

众所周知,我国拥有省、市、县、乡四级行政区划分。其中,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在不同层级的行政区划中,街道办是由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并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级行政区划;而村委会则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政府部门;乡镇即乡镇政府虽是行政机构,但是最基础的那种。

由此可见,与其他行政机构相比,村委会、街道办、乡镇是最基层的组织。

值得一提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是房屋征收的主体,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则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一言以蔽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征收组织实施的主体资格。

因此,无论是审批机构还是实施机构,在征收中都与村委会、街道办、乡镇政府无关,说白了就是村委会、街道办、乡镇无权决定或实施土地征收。

二、六大常见的违法行为

虽然,法律规定村委会、街道办、乡镇不具备拆迁征收的主体资格。但在实务中,有些村委会、街道办、乡镇会利用老百姓不懂法律的盲区,以“村民自治”的帮拆、逼迁、强拆,甚至偷拆的行为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小编对现实中经常出现违法行为进行了总结,希望对广大被征收人有所帮助。

(一)强拆、逼拆、偷拆行为;

(二)私自流转、买卖土地;

(三)土地补偿随意分配;

(四)代签土地补偿协议;

(五)截留款项;

(六)否定身份。

当然,在实践中,最容易出现违法行为的就是截留土地补偿费。被征收人应当知晓,村集体虽可以预留一定的土地补偿费用,用于村内的公共建设或者公益用途,但比例多少,不能由其单方决定,需要符合当地规定:

(一)预留的土地补偿费必须用于村务建设;

(二)预留比例需要经村民会议决定,并符合法律规定;

(三)村委会应依法公开土地补偿款收支情况。

此外,如果被征收人遇到以上六种违法行为,请一定记住:村委会、街道办和乡镇只能在征收过程中协助征收,而不能作为征收主体,不管遇到何种征收拆迁,一定要确认征收方是否具有征收资格。同时,如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尽早向专业律师咨询,并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合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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