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一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这是自1986年6月25日颁布《土地管理法》以来进行的第4次修改,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涉及的内容较多。比如,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明确了入市条件、方式、入市之后的管理措施、具体办法。在关于土地征收的部分,界定了“公共利益”,明确并规范了征收程序。进一步落实了被征收地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倡导和谐征地,并对征地补偿做了进一步的确定。
另外,将原《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一户一宅、无偿分配、面积法定、不得流转”的法律规定作了部分调整,进一步在保障农民安身立本之余,解决“空心村”的问题。关于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问题由于目前试点面不够深广,还需进一步试点探索、总结,再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
其他方面的修改还涉及强化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为“多规合一”预留空间、将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国家土地督察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等等。
1992年6月30日,某镇政府与某管理区办事处签订《关于××的协议书》,某镇政府取得了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同年9月8日,某镇政府与杨某某签订《协议书》,某镇政府将案涉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杨某某,杨某某付清土地转让款后办理了《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2年12月3日,某县国土局作出《决定书》,决定收回案涉土地。杨某某提起行政诉讼,二审期间,某县国土局撤销了该《决定书》。后杨某某又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镇政府继续履行《协议书》并为其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依据
1999年12月5日,某社与杨某某签订合同约定,某社将某农田发包给杨某某搞综合性开发经营,某社允许杨某某将农田改变成鱼塘发展养殖,承包期是50年,从1999年1月1日到2049年1月1日。2001年4月2日,某社(甲方)与董某某(乙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将某山丘地承包给乙方搞综合性开发经营,甲方允许乙方开发为养殖场或宿舍、仓库或厂房。承包期50年,从1999年1月1日到2049年1月1日。《承包合同》落款处加盖了某社的印章以及董某某的签名,同时,杨某某在落款处备注:“杨某某已同意将此地转租给董某某,该地的使用权与杨某某无关”。
2001年4月22日,杨某某出具《收据》给董某某,确认杨某某以210000元的价格将涉案土地转包给董某某,且杨某某于当日收到董某某支付的预付款110000元。2002年1月29日,董某某向杨某某支付了承包款30000元。2018年3月,董某某发现涉案土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已被某公司占用,经调查得知,某社与杨某某在未征得董某某同意的情形下,多次将涉案土地地进行出租,并将由此产生的全部收益占为己有。
相关法律依据
2000年1月1日,某村委会与郑某某签订种植果树承包合同载明:我村为发展农业经济作物,特将本村的土地50亩承包给郑某某有偿使用,从事种植果树。
2017年4月1日,郑某某(转让方、甲方)与苍某某(受让方、乙方)签订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载明: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某村葡萄种植园内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种植生产经营。
2017年4月5日,某村委会(甲方)与郑某某(乙方)、苍某某(丙方)签订三方协议载明:甲方同意乙方将承包合同内的土地承包使用权转让给丙方,丙方享有乙方合同规定的同等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苍某某向郑某某支付了转让金100万元,剩余80万元尚未支付,郑某某遂起诉至法院。
经查,涉诉土地的土地规划用途在郑某某与苍某某签订合同时绝大部分为基本农田,其余为一般农用地。后涉诉土地的土地规划用途经过调整,基本农田部分略有缩小,缩小部分变更为一般农用地。
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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