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彩熠律师(黑龙江农垦)

 2025-08-23 15:36:01  阅读 863  评论 0

摘要:《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盛学友2018年9月19日上午,著名刑辩律师姜彩熠给本刊记者打来电话说:“张可辛一案,今天提起刑事上诉了,绥化农垦法院已接收上诉状。”半个月前的9月4日,本刊记者曾就张可辛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前往黑龙江省绥化市农垦系统公、检、法三机关

《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盛学友

2018年9月19日上午,著名刑辩律师姜彩熠给本刊记者打来电话说:“张可辛一案,今天提起刑事上诉了,绥化农垦法院已接收上诉状。”

半个月前的9月4日,本刊记者曾就张可辛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前往黑龙江省绥化市农垦系统公、检、法三机关采访。

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的控辩争议

9月10日,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以下简称绥化农垦法院)对张可辛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可辛15年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宋某、闫某华、吕某威8年、4年、3年有期徒刑。

黑龙江农垦: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里的“秘密”

曾经意气风发的张可辛如今身陷囹圄

该案在绥化农垦系统影响较大,不仅因为涉案标的金额较大,而且控辩双方对罪与非罪的争议完全对立。姜彩熠说:“一审判决回避了涉罪主要证据问题,该案有不少‘秘密’。”

2017年8月21日,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以下简称绥化农垦公安局)对张可辛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当年11月30日,绥化农垦公安局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立案。

2018年7月5日,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绥化农垦检察院)向绥化农垦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张可辛在未办理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取得成品油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绥化双盛公司为生产基地,雇佣宋某、闫某华、吕某威等人,勾兑92号汽油、0号柴油和35号柴油,以大连佳裕公司(在大连保税区开办的大连佳裕公司,是大连石油交易所230多家会员企业之一。大连石油交易所为会员企业提供地方性成品油经营权,同时政府按缴税额度给予会员企业财政补贴。记者注)名义对外开票销售。

2018年8月上旬,张可辛指使所雇员工勾兑生产不合格成品0号柴油700吨,存储于绥化双盛公司4号罐、5号罐;勾兑生产不合格成品92号汽油220吨,存储于9号罐。

8月20日,绥化农垦公安局在绥化双盛公司厂区内查获尚未销售的汽油35.96吨,货值人民币26.6万余元;柴油459.48吨,货值人民币280万余元。经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黑龙江质检院)检验鉴定报告,查获的汽油、柴油均为不合格产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可辛等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责。

公诉人缘何当庭要求抓捕证人?

2018年8月17日,绥化农垦法院刑事审判庭,张可辛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正在公开开庭审理。

黑龙江农垦: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里的“秘密”

绥化双盛公司外景

17时,审理接近尾声时,姜彩熠律师向法庭申请证人常某生出庭。

在证人席上,常某生说:“2017年8月中旬,9号罐的汽油销售空了。我在半夜时打开阀门,将3号罐的轻烃放入了9号罐。”

黑龙江农垦: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里的“秘密”

姜彩熠律师向本刊记者讲述庭审次日见证现场勘验情况

此时,公诉人打断常某生的话,拿着公安机关的勘验笔录质问他道:“侦查机关多次勘验,证明3号罐是空罐,空着的3号罐的油品怎么可能流入有油的9号罐里?”讲到这里,公诉人提请法庭,“鉴于证人当庭作伪证,建议法院对证人常某生立即抓捕”。

“当时,我脑袋一片空白,”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常某生想起当时的情景仍心有余悸,“我明明亲手将3号罐里的轻烃放入了9号罐,3号罐怎么可能是空的呢?”

姜彩熠则当庭指出,如果公安机关勘验笔录是真实的,那么张可辛要被判刑15年或无期;如果常某生的证言是真实的,那么张可辛应当是无罪的。“3号罐空与不空,暴露了该案的一个‘秘密’,也决定被告人的罪与非罪。”姜彩熠对本刊记者如是说。

用“替代品”取样送检?

控辩双方在庭审中激烈争辩的焦点之一是警方送检样品是不是汽油、柴油?

案发前,宋某在笔录中三次向办案人员说明“库罐中已无汽油、柴油,全部销售了”。姜彩熠当庭宣读了侦查机关对宋某所做的笔录。

立案前的8月20日,宋某接受警方询问时,讲述了在公安机关8月14日到库区检查当天深夜他看见好几辆车把9号罐里剩下的汽油全部运走的经过。

立案后的8月23日,宋某接受警方讯问时,讲述了8月14日晚上自己怎么知道9号罐里的汽油是被运走的:“因为我在公司宿舍住,当天晚上我睡觉之后被院里的车声吵醒,我通过窗户向外看,看见院里有油罐车,大约三四辆。过了两三天,张可辛对我说9号罐里的汽油没了,里边全是轻烃。”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常某生、张某、王某春所做笔录,也与宋某所做笔录内容一致,能证明案发前公安机关第一次检查后张可辛已将汽油、柴油全部售完以及打开阀门将油品混合为燃料油和轻烃。“3号罐、9号罐为轻烃,4号罐、5号罐为燃料油。”姜彩熠补充道。

在庭审中,宋某再次证实,在办案人取样时,他两次告知办案人,采集的样品不是汽油、柴油,而是混合后的燃料油和轻烃。

“因为办案人在提取笔录上记载取样对象是油品,并未记载汽油、柴油,所以,宋某作为见证人,才在提取笔录上签了字。”姜彩熠向本刊记者展示了相关笔录。

绥化双盛公司工作人员常某生作为证人证明:“大约在8月15日、16日,张可辛安排五六台大车,将罐里的油拉出去卖了。9号罐里的油还剩了一部分。我打开9号罐的阀门,把剩下的油放到地下罐里去了。之后,把3号罐里的轻烃向9号罐放了约二三十吨。”

常某生说,公安介入后,关于张可辛处理油品和向9号罐存入轻烃的事情,2018年5月、6月,公安机关在公安局审讯室向他了解情况并做了笔录,与他后来作证时说的一样。

绥化双盛公司负责车队管理工作的张某的书面证言证实了8月14日消防安全检查后两三天内,包括他本人在内的多位司机将9号罐剩余汽油全部拉走卖掉的过程。

对本刊记者提出的“张可辛立即将剩余汽、柴油全部售出是不是事先听到了什么风声”这个疑问,姜彩熠介绍:“2018年8月14日,绥化农垦公安局等单位对绥化双盛公司进行消防安全验收检查时,绥化农垦公安局和平分局一位陈姓副局长提醒张可辛:千万不要卖成品油,有人在举报你。说者无意,听者有心。在验收检查当天晚上及以后两三天时间里,张可辛将剩余汽、柴油全部卖掉了。”

卖掉剩余汽、柴油后,张可辛又让常某生等人将3号罐里的轻烃放到了9号罐里,3号罐和9号罐为轻烃,其他罐为燃料油。这样,侦查机关提取的样品不再是汽、柴油。“办案人员用混合油品‘替代’汽、柴油样品送检,检测机构当然不会得出正确结论。”姜彩熠当庭表示。

3号罐是不是空罐?

8月17日,公诉人当庭认为常某生作伪证,依据是侦查机关现场勘验笔录。该现场勘验笔录记载,3号罐是空罐。而案发前,宋某、常某生、张某、王某春、孙某刚等人笔录以及常某生、孙某刚出庭作证,都证实3号罐里的轻烃放入了9号罐。

黑龙江农垦: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里的“秘密”

常某生向本刊记者演示将3号灌轻烃放入到9号灌时的情景

3号罐是不是空罐,成为控辩双方激辩的第二个焦点问题。就这个问题,姜彩熠给本刊记者讲述了一个插曲——

庭审后次日上午,姜彩熠找到主审法官,要求对3号罐是不是空罐进行现场勘验。主审法官对姜彩熠说,3号罐肯定是空罐,开庭前他跟办案单位叫板了三次,经反复确认,3号罐里就是没有油,申请重新勘验没用。

后来,在姜彩熠坚持下,公安机关同意现场勘验,姜彩熠决定一同前往。“我临走时,主审法官说:姜律师,那么大油罐,你整一罐头瓶子可不算有油啊!我告诉你,细节决定成败。”姜彩熠说,“接着,主审法官又问我:如果勘验结果没油咋办?我说没油的话,我动员张可辛认罪服法,你判他15年还是无期徒刑都行。”

主审法官一听我这么说,就很感兴趣,说:“那行!但如果他不认罪咋办?”我说:“如果他不认罪,我辞去委托,不代理这个案子了。”我接着对他说:“如果有油,这个案子就彻底无罪了,你马上放人。”他说:“如果有油,你咋说咋是了。”

就这样,姜彩熠和绥化农垦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等人一起赶到绥化双盛公司库区,对3号罐进行现场勘验。刑警大队长三次爬上罐顶,亲自勘验测量。经实际勘验测量,3号罐油面高度为1.03米。

刑警大队长安排执法人员用执法记录仪拍摄了勘验全过程和测量结果。为了保证测量结果更加准确,执法人员先后用尺子、绳子、木方三种工具进行检测。最后,办案人员和辩护律师共同确认——3号罐不是空罐,有油,油面高度1.03米。

对此结果,姜彩熠作出以下表示——

紧急勘验结果证明,证人常某生当庭证言是真实的,不是伪证!这次勘验结果,与库存保管账数字吻合,与宋某案发前询问内容吻合,与对张某、王某春、常某生等人的补充调查内容吻合,与常某生及司机孙某刚当庭作证所述吻合。

用混合后的燃料油替代柴油、用轻烃替代92号汽油取样送检,办案人员在明知已没有汽、柴油的情况下,为了给张可辛定罪,用“替代品”送检,涉嫌欺骗检测机构。

办案人员将3号罐说成是空罐,目的是为了掩盖用“替代品”取样送检进而伪造汽、柴油不合格结论的行为。伪造9号罐有汽油、3号罐系空罐是事实证据,以此否认并推翻案发前打开阀门从3号罐向9号罐输入轻烃的证人证言,从而进一步达到对张可辛定罪判刑的目的。

3号罐是不是空罐,是本案的颠覆性证据,在证据链中起到奠基石和支柱作用,直接关系张可辛等人的罪与非罪,直接关系张可辛的量刑问题,直接关系张可辛等四个家庭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悲剧能否发生等问题。

检验报告有问题?

黑龙江质检院出具的三份检验报告,证明张可辛销售的汽、柴油不合格。报告上有三名人员签名——庭审时,这三名人员出庭接受了询问。

姜彩熠告诉本刊记者:“通过庭审和询问,我发现黑龙江质检院没有司法鉴定资质许可,报告上签名的三个人均没参加鉴定,实际检测人员却没在报告上签名盖章,出庭的这三个人也不知道谁参加了检测,而他们均不具有司法鉴定人资质。”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中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必须进行司法鉴定。对涉案检测报告应从十个方面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列出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的九种情形,只要存在其一,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姜彩熠告诉本刊记者,检验报告存在八种违法情形:一是黑龙江质检院无司法鉴定资质;二是鉴定人无司法鉴定执业证;三是送检材料是替代品;四是不能保证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的一致性,鉴定内容和标准不明确;五是鉴定程序违法,报告中未注明鉴定事由;六是实际鉴定人未签名盖章,相反,报告上签名人却没参加鉴定;七是没及时送达和交代诉权,未告知提出异议和申请重新鉴定权利;八是真正鉴定人未出庭接受询问,出庭的却非真正鉴定人。

为此,姜彩熠向绥化农垦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未进行重新鉴定,也鉴定不了,因为汽、柴油样品早已不存在了。

姜彩熠说:“没想到,绥化农垦法院竟将同时存在八种违法情形的检验报告作为定案关键证据,写进一审判决,并对被告人课以刑罚。”

疑遭打击报复?

张可辛为何陷入这样一起案件中?本刊记者在采访张可辛家属时,他们讲了这样几件事情:

2016年9月10日上午,绥化农垦公安局消防大队大队长张某某向张可辛“借款”200万元。

多年来,绥化双盛公司一直在张某某工作管辖范围内办理消防有关手续,却一直没办下来。

“多年来,我们一直对张某某毕恭毕敬,不敢得罪他。这次他开口借钱,我们不敢不借给他,但确实又没钱,”张可辛的妻子说,“当时,我们非常为难。”

张某某“借钱”当天下午,张可辛打电话给张某某,讲了公司不景气的状况,希望能得到他的谅解。当时,张某某表示理解。

2017年6月23日13时许,张某某因醉酒驾车被高某某驾车追尾,张某某被大庆市开发区警方当场抓获,并于当天取保候审。

2017年6月28日晚上,在绥化双盛公司财务室,张某某领着一位刘姓朋友找到张可辛,请他帮忙做高某某的工作,不要再追究自己的责任,否则他就可能被判刑。最终,检方对该案做出不起诉决定。

“在接受警方讯问时,张可辛发现——那次跟张某某一起找他帮忙、自称是做生意的刘姓朋友竟是绥化农垦公安局刑警大队警官刘某某,而且是侦办他这个案件的专案组骨干成员!”姜彩熠律师告诉本刊记者,“张可辛多次申请刘某某回避,却未获准许。”

9月10日下午,针对本刊记者于9月4日留下来的采访提纲,绥化农垦公安局政工科负责人给本刊记者打来电话回应。在电话中,他对办案人被指疑似伪造证据的问题未直接予以否认,而是说:“警方不接受采访。证据是否可信,由法院裁定。张某某借款问题,属民事纠纷。”

9月26日上午,本刊记者拨通绥化农垦公安局政工科负责人的电话,请其帮助联系张某某接受采访。这位负责人说,借钱系个人行为,不方便联系。

本刊记者多次拨打消防大队办公电话,对方每次拿起话筒后又马上撂下。记者拨打张某某手机号码,对方一直不接听。最后,记者只好发短信告知其采访事宜。

之后,本刊记者再次拨打消防大队办公电话,这次张某某接听了。他说:“你是给我发短信的那个记者,是吗?我单位有规定,对外不接受记者采访。你跟领导或宣传部门联系,他们同意,我再接待你。”他一口气说完这些,没等本刊记者再说话,就“啪”的一声把电话挂断了。

绥化农垦公安局局长在电话中告诉本刊记者,张某某出事时不在绥化,在北安挂职,归北安管理。

本刊记者发现,检察机关于2017年12月26日对张某某在2017年6月23日下午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职务为绥化农垦公安局消防大队大队长。

随后,本刊记者从北安农垦公安局了解到,张某某在该局消防大队挂职大队长职务,挂职时间很短,是从2017年3月23日开始的。而张某某向张可辛借款的时间是2016年9月10日,张可辛的家人提供的张可辛与张某某的通话录音也证实了这个时间。

张可辛案因一些案外因素而显得扑朔迷离。该案二审结果如何,本刊将继续关注。

来源:《法律与生活》杂志(2018年10月下半月)、法律与生活网

黑龙江农垦: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里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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