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案例(贵州案例)

 2025-08-23 17:03:01  阅读 935  评论 0

摘要:征地拆迁中,遇到补偿条件不合理,想要争取合理合法的补偿时,如果要提起相关法律程序,那么首先一步就是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去获取相关征收文件信息,通过这个办法,才能核实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建设项目的合法性。今天这个案例中,律师代理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却

征地拆迁中,遇到补偿条件不合理,想要争取合理合法的补偿时,如果要提起相关法律程序,那么首先一步就是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去获取相关征收文件信息,通过这个办法,才能核实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建设项目的合法性。

今天这个案例中,律师代理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却置之不理,不予答复。最终通过提起行政诉讼,促使政府做出了答复。


案情简介

肖先生在贵阳市某村某社区拥有房屋,该房屋涉及XX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为核实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建设项目的合法性,2020年4月,肖先生向区房屋征收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相关征收信息。

但是,区房屋征收局收到该申请但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答复。为此,肖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房屋征收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责令区房屋征收局按请求公开相应信息。

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信息

案号:(2020)黔0102行初228号

案由:肖先生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贵州贵阳肖先生

被告:贵阳市某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局(下称“区房屋征收局”)

诉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责令被告按请求公开相应信息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兰希飞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被告认为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原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被告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被告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本案被告房屋征收局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明,但其并未要求原告补正,其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理由不正当,其也未要求原告作出说明,而是对原告的申请置之不理,未作出任何答复,属不履行法定职责。

鉴于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判决其履行已没有意义,故应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贵阳市XX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对原告肖X于2020年4月11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胜诉意义

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很重要的一步,首先要获取相关政府文件信息,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后续的维权,因此当政府不予答复信息公开申请时,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促使政府履行职责,就十分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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