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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厂面临拆迁,补偿太低厂长不愿签字
在我国广东省,一家历史悠久的造船厂,自开国初期成立以来,规模不断壮大,船舶建造吨位从最初只有30吨,一路升级至3000吨,为本省航运事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近些年,由于当地经济发展需要,该造船厂所在的位置被划入了征收范围,眼看拆迁势在必行,但征收方评估的补偿款却只有600多万,该企业大部分职工都认为这笔补偿款太低。
要知道,这家企业占地足足有3万平方米,才给这么点,大家都不同意,该企业厂长也不愿意在上面签字。
厂长不签字,征收方就找职工签字,并以“领取住房拆迁补偿款”等方式利诱该企业职工,最终得到了一份“超半数”企业职工签字的企业拆迁补偿协议,随即对该企业建筑实施拆除。
对此,该厂长感到一阵苍凉,茫然不知所措。于是,他联系到本所,并委托我方专业律师代理这件案子。
拆除企业必须要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否则违法
听他讲述了事件的经过,我判断出,征收方的违法点很明显。只不过事到如今才来委托律师,已经错过了最佳的维权时机。因为,该企业厂房已经被全部拆除了,想要“恢复原状”是根本不可能的。既然“保企业建筑”这样的策略已经无处可施,我方就只能在争取更大补偿上发力。
首先要注意的是,该造船厂的性质为集体企业,而根据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集体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这是什么意思呢?
简单讲,对外,厂长代表该企业;对内,由厂长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那么,像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这种事,就需要厂长在上面签字。
不过,该条例实施办法中还规定了,集体企业应当定期召开职工大会,而且每年不能低于两次。而像“要不要和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这样的重大事项,就可以通过职工大会作出的决议来决定。
作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厂长不签字,征收方一时半会拿这家企业没什么办法,于是就想到了“动员”企业职工在补偿协议上签字的办法。
并且,征收方单方面认为,只要在补偿协议上签字的企业职工超过一半,该协议就算有效,接下来就可以对该企业实施拆除了——这就是征收方敢直接拆除该企业厂房的原因。
征收方让超半数职工签字后拆除厂房,无法律依据
然而,法律并不是单一的,尤其在我国征收相关的法律文件中,大多数规定其实是“相互制约”着的。姑且不论征收方在该集体企业没有召开职工大会,作出相应决议的情况下,以“利诱”方式引导超半数职工在补偿协议上签字的行为是否违法,光看“让职工在协议上签字”这几个字眼,就知道征收方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为什么呢?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不能采取让职工签字的方式解决双方对于补偿存在争议的问题,也就是说,征收方让超半数职工签字的行为,属于“非法律规定方式”,毫无法律依据。
由此,我们可以明确,征收方在补偿协议签订不合法的情形下,直接拆除该造船厂的行为严重违法。
律师制定诉讼策略,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拆”违法
针对眼前的形势,作为代理律师,根据当事人要求,我方迅速制定应对策略,启动法律程序。
本案的庭审环节,我方作为原告,规模足足有几十人,场面蔚为壮观,光从庭审现场画面看,就给征收方一种强烈的“压迫感”。
其实,这都是我方“诉前动员”才有的效果,企业拆迁毕竟不是小事,光靠厂长一个人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职工作为代表,团结起来,一起作为原告,才能增加胜诉的几率。
不久后,法院判决征收方以超半数职工在补偿协议上签字为由,强制拆除该造船厂的行为违法,后续我方也为当事人争取了更为合理的补偿。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能得出什么总结呢?
那就是,在遇到征收问题的第一时间,尤其是认为补偿、安置方式不合理时,要联系专业律师帮助维权,而不能“静观其变”。
征收文件一旦下达,一切都进入了倒计时,作为被征收人,并没有太多反应的时间。如果拿捏不定,切记!第一时间联系高明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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