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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君子法之原
图‖君子法之原
编辑‖君子法之原
在比利时布鲁塞尔曾发生这样一起案件:
(参见广州日报《法官的判决》一文)
一名女子在半夜不慎掉下露台受重伤,一名男子路过时发现了伤者,这名男子洗劫了毫无反抗能力的受伤女子,然后又不忍女子伤重而亡,于是报了警后离开。
但事件的经过被附近的监控摄像头拍摄下来,于是警察成功地抓获了这名男子,并予以起诉。最后在经过长达四周的激烈辩论和商讨后,法庭做出该男子无罪释放的判决。
当时法官给予的判决宣言是这样陈述的: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物不值一提。虽然单纯从法律上说,我们的确不应该因为一个人的善行而赦免其犯下的罪恶,但是如果判决他有罪,将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极度负面的影响!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
《法律讲堂》(生活版)曾讲述过这么一个案件:
王甲(化名)和王乙(化名)兄弟二人入户盗窃,被女主人潘某某(化名)和她的情人西某某(化名)发现,西某某拿刀过来就要砍人,兄弟俩合力制止后索性捆绑了他们,向他们索要钱财。
拿到3000余元后,王甲、王乙赶紧离开。出了门后,突然想起西某某的刀上有血,而二人都没有受伤,那这血从何而来呢?兄弟二人决定回去瞧一瞧。
刚进门,就听到浴室的声响,西某某拿刀正要砍向受伤躺在地上的武某某(化名),潘某某在一旁帮忙。俩人赶紧上前阻止了西某某,救了武某某一命。
原来,武某某是这家的男主人,外出回家后发现妻子潘某某正和情夫西某某亲热,于是怒火中烧,拿着刀就要和他们拼命。没成想,这二人竟合起伙来反杀武某某。于是便有了开头的那一幕。
最终,武某某得到了救治。西某某和潘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王甲作为抢劫罪主犯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王乙作为从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法院将二人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表现作为从轻、减轻罪行的情节考虑,但是没有对其免除处罚。
◎两个案件的异同
笔者必须指出一点,上述两个案件都可能有人为改编的成分,真实性无从查证。单从现有资料的案情来看,两个案件都属于犯罪后见义勇为的案件,但是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一个是无罪释放,一个仅仅是从轻处理。
◎法律是否允许将功补过?
答案是肯定的。举例说明:
★有立功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情节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积极救助被害人的,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在减刑时予以考虑……
◎法律是否允许功过相抵?
答案是否定的。为什么将功补过可以,功过相抵却不行?
举个例子:甲是科研人员,有过很多对国家发展至关重要的发明创造,但是有一天他飘了,贪没国家巨额财产,他能以曾立下的汗马功劳要求功过相抵吗?当然不能。
如果允许功过相抵,是否还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会不会生出更多的道德风险呢?
◎法律与人性的博弈
人性极其复杂:你很难想象一个不忍陌生人伤重身亡的人,恰恰又是一个会对重伤之人趁火打劫的人!
什么是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是人行为规范的最低标准。
什么是犯罪?犯罪是最重的违法,是突破人行为最低的底线。
劫匪构成抢劫罪,已突破道德底线,对他的道德评判万不该被救人一事弄得触底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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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是否能作为好的向导?
有人说:比利时的判决很妙!笔者承认,那个判决宣言确实很有煽动性,仿佛真的有很多冷漠的守法者,并且有很多温暖的犯罪者一样!
事实上,人的道德水准还是相对稳定的,不会有那么多趁火打劫中的人格自省,上前救助一把的往往是本分守法的普通人。
我们往往对“坏人”期望值很低,他们身上一点起伏的善念,都会容易引发莫大的肯定,甚至让我们忽略他们曾经的“恶”。
因此,对劫匪的罪应当按照法律依法惩处,他的善如果属于法律评价范围则评价后轻处罚。如果不属于,那则归于道德评价的范畴,就像普通人的见义勇为一样!
对趁火打劫又见义勇为的劫匪做无罪处理,并不会成为社会秩序好的导向。毕竟人的价值观不该、不会也不能由一次“和稀泥”式的判决来引导。
这,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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