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疫情影响,各个单位都不好过,很多单位思考,是否可以用非全日制用工解决部分问题,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备受关注,以下几个问题让你弄懂非全日制用工。
答:《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所谓的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规定上看,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用工的模式。
答:《劳动法》实施后,我们已不再提“临时工”的说法。凡是用工,均应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此来规范双方的劳动关系。
也就是,无论是什么样的用工方式,合同签署方式不限,但都是合同约束下的用工。
答:全日制用工国家要求很严格,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都有更具体的规定。但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底线标准,如最高工时、最低小时工资报酬等。
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是灵活的,有弹性的。
答:需要订立劳动合同,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仅订立口头协议,双方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也就是,非全日制用工不强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也是可以生效的。
答:可以,劳动者可以与多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签订的合同履行。也就是劳动者完成第一家公司的工作后,才能做其他的工作,第一家公司也不能约束劳动者,或要求劳动者不得到其他公司工作。
也就是,劳动者给多家单位打工,是没有问题的。
答:在一家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只要达到这个要求,具体工作时间由单位安排。
答:用人单位需要制定明确的时薪标准和薪酬发放方式,小时计薪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至少每15日支付一次工资。
注意:劳动者在工作前,一定要问好工资标准和薪酬发放时间,做好自我保护。
答:不需要。劳动者和单位可以随时提出解约,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终止用工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支付未订立书面二倍工资差额的风险。
也就是说:双方可随时终止合同,且没有违法解约的风险。
答:不同意,因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二条,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晓晓说:
对企业来说,非全日制用工的最大风险在因工作时长原因,使非全日制用工被判定为全日制用工,从而产生其他的法律风险。
对劳动者个人来说:在法律的范围内,如何保护好个人的利益,是更加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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