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万用金法院驳回起诉(南昌一男子擅自刷母亲信用卡5万元)

 2025-08-24 03:48:01  阅读 631  评论 0

摘要:儿子私下透支使用母亲的信用卡 法院认定“子债”仍需“母还”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理了一起母亲保管信用卡不善被儿子透支使用的信用卡纠纷案件,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判令“子债”仍需“母还”。2011年10月,被告王某向原告中信银行南昌分行申请

儿子私下透支使用母亲的信用卡 法院认定“子债”仍需“母还”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理了一起母亲保管信用卡不善被儿子透支使用的信用卡纠纷案件,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判令“子债”仍需“母还”。

2011年10月,被告王某向原告中信银行南昌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在中信银行信用卡申请确认表签字,承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则。原告中信银行南昌分行审批后向被告王某发放了信用卡。被告王某收到信用卡后,将信用卡密码记载在本子连同信用卡放在抽屉中。无意中儿子得知该信用卡,遂背着母亲使用信用卡并产生透支本金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现被告王某以其未实际使用信用卡款项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中信银行南昌分行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申请贷记卡,原告核发后,经被告开卡,双方自此形成借贷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原告中信银行南昌分行和被告王某,即便信用卡被王某的儿子使用,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原告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被告王某的儿子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同时,王某申请信用卡后,未能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密码,导致其儿子持有信用卡并进行透支消费,被告王某本身存在保管不善的重大过失。而原告已经履行了发放款项的义务,本身并无任何过失。据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欠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法官提醒:

信用卡的普及便利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而信用卡被他人甚至是亲人盗刷、冒用、被透支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对信用卡及其密码的保管责任是持卡人不得不重视的问题,以免给持卡人造成经济损失。

1、密码设置时最好使用不同的设置方法,使用难以破解的数字,不可使用简单排列的生日、电话号码、身份证件数字等。

2、确保密码只有自己知道,严防他人盗取密码。

3、使用自动机时,更应该注意保护信用卡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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