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银联公司驰名商标保护案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圣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346号民事判决,合议庭:何渊、陈瑶瑶、吴惠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民终410号民事判决,合议庭:刘军华、徐俊、张莹】
案情摘要
原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公司)是中国银行卡联合组织,经营以非接触技术为核心的快速金融IC卡支付及手机移动支付业务,并推出应用于商超便利店、公共交通等场景的“闪付”品牌产品,以及汇聚移动支付、卡管理、理财等基础金融服务功能可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普惠的“云闪付”品牌产品。银联公司为保护其品牌权益,分别在第9、35、36、42类商品上注册有“闪付”“云闪付”等系列商标,银联公司认为其在第36类的第8071055号“闪付”商标、第18248132号“云闪付”商标,在国内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并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属于驰名商标。银联公司发现,被告山东圣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运公司)开发、推出并运营名为“闪收”“云闪收”的计算机软件和手机应用(包括适用于Windows平台、Mac平台、IOS平台、Android平台的各类版本),使用相关侵权标识,并对上述软件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推广。银联公司认为圣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涉案驰名商标享有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第8071055号“闪付”商标、第18248132号“云闪付”商标经银联公司在金融服务领域长期、广泛的使用,已为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属于驰名商标。圣运公司作为支付管理软件开发者理应熟悉金融服务领域,在应当知道“闪付”“云闪付”系银联公司长期使用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的情况下,仍模仿银联公司商标,在涉案软件及其运营、宣传、推广中使用“闪收”“云闪收”等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对涉案软件及其相关服务来源于银联公司,或者涉案软件及其相关服务的提供者与银联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混淆和误认。圣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银联公司第8071055号“闪付”驰名商标、第18248132号“云闪付”驰名商标、第18248135号“云闪付”注册商标、第18248134号“云闪付”注册商标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就此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圣运公司赔偿银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25万元。
圣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涉案“闪付”“云闪付”商标由银联公司在金融服务领域长期、广泛的使用,已为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本案的审理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被告的主观状态及侵权行为的界定分析,判赔的因素考量全面,释法说理充分,有效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
附图:侵权网页及软件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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