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典型案例
2021年09月08日 23时许,王某饮酒后驾驶豫QD9***5小型轿车行驶至新蔡县北湖路帝亚新能源店公路处时,与张某停放在路边的豫QN***2小型轿车、王某停放在路边的豫QP***6轻型栏板货车和两辆四轮电动车、路边的护栏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道路护栏、五辆车辆受损。
当事人王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教之规定,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王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
02 典型案例
2021年10月11日00时许,刘某饮酒后驾驶豫A59KXX号小型轿车在柘城县兴中道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刘某静脉血液后送往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刘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6.7mg/100ml,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嫌疑人刘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03 典型案例
2021年09月28日21时23分,王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BR***0的小型轿车沿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黄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河路与文明路交叉口向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机动车驾驶人王某(男,身份证号41022519******6655,准驾车型:C1)。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含量为:116mg/100ml,后按照程序对其进行血醇检测,检测结果为:121.1mg/100ml,王某属于醉酒驾驶。
王某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违法嫌疑人王某对自己醉酒驾驶的行为供认不讳。兰考县交警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其醉酒驾驶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04 典型案例
2021年10月09日21时46分,王某平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B8***2小型汽车行驶至兰考县三义寨乡黄河大堤付楼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查:机动车驾驶人王某平(男,身份证号: 41022519******2353,无证)。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含量为:106mg/100ml,后按照程序对其进行血醇检测,检测结果为:111.6mg/100ml,王某平属于醉酒驾驶。王某平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违法嫌疑人王某平对自己醉酒驾驶的行为供认不讳。兰考县交警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其醉酒驾驶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05 典型案例
2021年9月11日22时许,裴某饮酒后驾驶豫RD***89号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社旗县郑州路西书香名苑小区工地北侧路段时与书香名苑小区围档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围档损坏的交通事故。
裴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裴某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06 典型案例
2021年09月28日21时23分,王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BR***0的小型轿车沿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黄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河路与文明路交叉口向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机动车驾驶人王某(男,身份证号41022519******6655,准驾车型:C1)。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含量为:116mg/100ml,后按照程序对其进行血醇检测,检测结果为:121.1mg/100ml,王某属于醉酒驾驶。
王某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违法嫌疑人王某对自己醉酒驾驶的行为供认不讳。兰考县交警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其醉酒驾驶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07 典型案例
2021年10月09日21时46分,王某平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B8***2小型汽车行驶至兰考县三义寨乡黄河大堤付楼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机动车驾驶人王某平(男,身份证号: 41022519******2353,无证)。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含量为:106mg/100ml,后按照程序对其进行血醇检测,检测结果为:111.6mg/100ml,王某平属于醉酒驾驶。
王某平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违法嫌疑人王某平对自己醉酒驾驶的行为供认不讳。兰考县交警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其醉酒驾驶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08 典型案例
2021年10月03日16时20分许,钟某胜(血醇含量为61.01mg/100ml,男,身份证号;4130291958******30,户籍地:河南省新县八里畈镇)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新县城关京九路由南向北行至创业者家园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摔倒后滑行撞上陶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钟某胜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后果及责任认定:钟某胜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遇情况操作不当,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对于钟某胜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记12分、罚款1400的行政处罚。
09 典型案例
2021年10月07日20时19分许,吴某春(血醇含量为142.09mg/100ml,男,身份证号;4130291973******17,户籍地:河南省新县新集镇)驾驶豫SB***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新县叶林大道时代花园路段时,撞上行人胡某,造成胡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后果及责任认定:吴某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横过道路未避让,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对于吴某春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新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并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010
典型案例
2021年10月04日21时26分许,张某福(血醇含量为162.10mg/100ml,男,身份证号;4130251979******32,户籍地:河南省光山县文殊乡)醉酒后驾驶豫SU***3号小型轿车行至新县浒湾老大桥路段时,与方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剐蹭,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后果及责任认定:张某福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张某福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新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并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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