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在我国经济犯罪案件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是企业经营中常见的犯罪类型,大量的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被追究合同诈骗罪。很多企业家很多时候都会因为合同诈骗的罪名导致企业出现重大运营问题,所以公司运营一定要谨防合同诈骗,要理清合同违约和合同诈骗的区别,谨慎对待。
合同违约与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主观目的上是不同的、两者客观构成不同以及行为人履行合同的态度不同。作为依法签订的合同的当事人的,在合同的履行的过程中是需要多加注意的,尤其是遇到合同诈骗和合同违约的情形的时候。
合同违约一般来讲是民事方面的内容,而合同欺诈则有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的问题。两者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亦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或骗子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1、行为人在主观目的上是不同的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关键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纠纷中,是没有这一要件的,合同诈骗的最后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占有后的财产转为他用或者自己挥霍,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
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只是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由于外在的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比如资金周转困难,购买的材料不能及时到位等等,客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二者在主观方面的主要区别。
2、两者客观构成不同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表现方面,是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为要件,如冒用他人身份、伪造变造票据,开设空壳公司等等。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上所列的设备条件等,行为人是根本没有的,这些只是欺骗当事人的,为的是让对方在合同上签字。
在合同纠纷中,行为人不必冒用他人的身份或条件来欺骗对方,可能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行为人会夸大自己的能力或条件,虽然也有欺诈的行为,但较合同诈骗轻微的多。
例如:某煤炭贸易公司在没有落实上游资源的情况下,为了营利即与人订立了煤炭买卖合同,在收到预付款之后,多方查找上游资源,仍未落实,但表示愿意偿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此案中,行为人虽在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下与他人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但从整个过程来看,主观上并没有诈骗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诈骗,而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
3、行为人履行合同的态度不同
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因为其根本不具备履行能力,只是单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旦非法占有了他人财产,便会销声匿迹或者以任何理由推脱不履行合同,更不会归还财产或赔偿对方那个损失。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都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并且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诚意和积极性,一旦给对方造成损失,当事人会愿意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其实在我国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中,合同诈骗一般来说,是属于刑事领域的犯罪行为,而合同违约则属于民事领域的违约赔偿问题,但是无论如何,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要保护自己的合同的权益的,纠纷的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也是不同。
特别注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是司法实务中最易混淆的问题,不能把任何存在欺骗事实的合同行为上升为合同诈骗,否则既有违刑法的“谦抑性”,也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
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共同手段行为。二者区分关键是“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民事欺诈中的行为人,是希望以“虚构、隐瞒”的欺骗行为,促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并通过履行合同的行为取得相应的利益,行为人通常有实际履行的行为。即当事人主观上也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这种利益是通过正当的民事行为来实现。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谋取的不是民事行为的对价利益,而是当事人的财物,即使表面上有履约行为,也只是掩人耳目或迷惑对方的行为,是为了犯罪顺利实施而付出的犯罪成本。
因此,合同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
1、合同中一方违约另一方起诉期限一般是3年,该诉讼期限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适当延长,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买卖合同中的救济方法:
(1)买卖双方可以协商解决;(2)可以通过仲裁机构仲裁决定;(3)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作出裁决。(4)双方也可以进行调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1、买卖合同当然不会因为未约定违约金就不受法律保护,只要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无论合同中有没有约定违约金,都不代表可以任意违约。
2、未约定违约金,可以主张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更换重作等措施要求违约方承担。
3、在日常生活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需要为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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