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学发展观的宪法学价值》
作者:彭中礼
本文发表于《长白学刊》2008 年第1期
发表时间:2008-01-20
因为不知名原因过不了审,删了一部分。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从宪法学的视野来看, 科学发展观是调整社会重大关系的宪法性方法论; 科学发展观是一种促进民生的宪法性指导思想; 科学发展观是一种保障根本人权的宪法性原则。
一、科学发展观是调整社会重大关系的宪法性方法论
综合而言, 上述四大问题体现出了如下两个宪法学的重大社会关系问题。
首先, 就是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问题。
其次, 就是政府的职能问题。
由此可见, 科学发展观所指导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属于宪法学管辖的重大社会关系问题。
二、科学发展观是一种可以促进民生的宪法性指导思想
关注民生问题, 是中国共产党在吸取历史教训、关注人民生活的基础上, 在新的发展时代所提出来的重大理论课题, 也是党领导人民在继承革命先烈的伟志的基础上的一个时代课题。
总之, 在推动民生进步与发展上, 需要切实做到以人为本, 需要切实做到把老百姓的利益和需求摆在发展的第一位, 需要切实做到欢百姓之所欢, 乐百姓之所乐, 痛百姓之所痛, 苦百姓之所苦,需要切实做到藏富于民并共同富裕, 这需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的民生建设。
三、科学发展观是一种保障根本人权的宪法性原则
彭中礼( 1981- ) , 男, 湖南隆回人,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教师, 法学硕士, 研究方向: 法哲学、宪法哲学。
学习学习。
启发:要多看,阅读面要广,看得多了就知道原情如何了。
于延晓
文章类别:法理、法史
发文时间:2005-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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