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法院会怎么判(全权委托中介卖房)

 2025-08-26 14:09:01  阅读 276  评论 0

摘要:房子被查封没能过户刚处理好与买家的纠纷中介居然又向卖家索赔这钱到底该不该赔▶ 房子无法过户,引发两场官司 ◀江苏南京,小刘(化名)曾是拆迁户,因缺钱用,着急卖房筹钱。他手头有一套拆迁安置房,但当时未满5年,并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2016年5月24日,小刘和某房产中介

房子被查封没能过户

刚处理好与买家的纠纷

中介居然又向卖家索赔

这钱到底该不该赔

▶ 房子无法过户,引发两场官司 ◀

江苏南京,小刘(化名)曾是拆迁户,因缺钱用,着急卖房筹钱。他手头有一套拆迁安置房,但当时未满5年,并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

2016年5月24日,小刘和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小刘将该套房屋全权委托给中介进行销售,双方约定该房销售价格为33万元。小刘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晰,无任何纠纷。在小刘不能及时到场的情况下,某房产中介公司可暂时代收买房定金并转给小刘。

双方还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33万元为小刘的净得价,过户产生的税费与小刘无关,卖房超出部分全部归中介所得。中介支付20万元给小刘,等房子卖出后再支付给他11万元,剩余2万元过户后支付。协议签订后,某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按约向小刘转账支付了20万元。

很快,某中介公司找到房子的买家谢某,三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房屋售价45万元。然而,中介并没有告知谢某,他们和小刘之间还有个委托合同,也隐瞒了房子的真实价格,中介从中赚取12万元差价。

到了2019年,案涉房屋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时,买家谢某却发现,因卖家小刘欠他人债务未履行导致案涉房屋被法院多轮查封,无法过户。

于是,谢某起诉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小刘退还购房款45万元并赔偿房子因升值而导致的经济损失25万元,某房产中介公司对小刘的退款、损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对谢某解除购房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小刘和某房产中介公司要返还谢某购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最终,房屋未能过户成功,某房产中介公司没赚到差价,反而要承担卖家退款、损失赔偿的连带责任,于是某房产中介公司也将小刘起诉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差价损失12万元。

▶ 法院:12万元差价并非中介的损失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认为,某房产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以33万元作为被告小刘的净得价,即案涉房屋销售底价,超出底价部分全部归原告某房产中介公司所得,原告在将案涉房屋对外出售时,并未如实披露案涉房屋的销售底价,其所获得的销售底价与实际成交价格的差价是通过采取隐瞒真实交易价格的方式获取,该行为违背了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该差价也并非居间方忠实履行居间义务所应当获得的报酬,因此该笔12万元差价并非原告的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差价损失12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某房产中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法官:“吃差价” 是非法获利行为 ◀

此案判决明确了中介隐瞒低价促成合同签订,在合同因一方违约解除后,不得就低价与成交价的差价作为实际损失主张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房产中介不得收取除合法佣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吃差价”实质是不法房产中介采用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非法获利,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既有违中介行为规范,亦有损消费者权益,更不利于正常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

消费者在买卖房屋时应该防范不法房产中介,首选大型正规房产中介公司。合同签订前,买卖双方都应查找线上线下的相关信息来了解市场行情。

合同签订时,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务必到场协商,公平、公开、公正进行交易。如若权利人因故未能到场的,亦应出具依法合规的委托书以供他方审核。

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应注意保留相关录音、录像或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应对可能发生的维权事宜。

文章来源:公众号@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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