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利(民法知识点总结)

 2025-08-26 16:36:01  阅读 305  评论 0

摘要:权利的概念、特征与行使限度一、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二、特征理解权利的概念,可从如下三个角度把握:(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

权利的概念、特征与行使限度

一、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二、特征

理解权利的概念,可从如下三个角度把握:

(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

(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三、行权限度

无论何种民事权利,在行使中均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2)不得滥用权利造成他人的损害;

(3)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特别提醒】

关于权利的限度问题,有考察论述或简答题的可能,若是论述,需要结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理解。

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分

1.两类权利的性质不同。

财产权,权利人是可以依其意志转让的。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或身份权,权利与权利主体的人身通常不可分离,权利人一般不能将其转让给他人。但偶有例外,如企业法人的名称权就可以转让。

2.两种权利被侵害之后,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

无论根据《民法总则》第179条还是《侵权责任法》第15条之规定均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三种责任方式,此种类型的责任方式,通常是在侵犯人身权的情况下才加以适用。

3.当两种权利被侵害之后,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不同。

关于此问题的核心法条如下:

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2款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要点总结]

①侵害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有精神损害赔偿,被侵权人死亡时,其近亲属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②侵害财产权一般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侵害的是特殊财产,即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则有。何谓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

通常认为,是正常人觉得有精神价值者。如考试中常出现过的结婚仪式纪念照、定情信物等。

③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继承或者让与?

原则上不能,但是,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

[例题1]张某毕业要去外地工作,将自己贴身生活用品、私密照片及平板电脑等装箱交给甲快递公司运送。张某在箱外贴了“私人物品,严禁打开”的字条。张某到外地收到快递后察觉有异,经查实,甲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曾翻看箱内物品,并损坏了平板电脑。本案中,张某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

[例题2]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向广告公司交涉。该案应如何处理?[2]

A.广告公司应恢复原状

B.广告公司应赔偿其精神损害

C.广告公司应向金某支付使用院墙1个月的费用

D.广告公司应为金某恢复名誉

[1]【答案】不可以,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2]【答案】AC。解析:金某作为所有权人,可以请求公司恢复原状,并请求支付使用1个月的费用,AC正确。但由于院墙是一般财产,没有人格象征意义,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公司没有侵犯金某的名誉权,不存在恢复名誉的问题,BD错误。

来源:自通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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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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